范忠信:湖南受害幼女母亲被劳教是否合理?

2012年08月07日 10:58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因上访而被劳教,突破了人们对法治的期待底线,颠覆了人们心目中的“良心法制”

  【背景】8月2日,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受害幼女母亲唐慧,因不满该案部分民警的渎职行为未受惩处而多次上访,被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长达一年半的劳动教养。据人民网报道,8月6日,湖南省委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时年11岁的女孩乐乐遭遇强奸并被不法团伙逼迫卖淫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遭受多人轮奸,最终于当年12月底被母亲唐慧救出。在被害人母亲唐慧以死相逼迫使当地警方立案后,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历经三次判决两度发回重审后,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在7名被告中,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另外五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目前,最高法院正对两名被判死刑的被告进行死刑复核。

  据东方早报报道,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涉嫌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但此行为被发现至今无人问责。对此,唐慧在终审结束后,一直在向有关部门投诉,希望惩处所有帮助被告人秦星伪造“立功材料”的永州公安局民警,但其投诉一直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直至今年8月2日,唐慧被永州市零陵公安分局送往湖南省白马垅女子劳教所,接受一年半的劳动教养。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于8月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说明,称唐慧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多个单位门口,不听劝阻,“大吵大闹,堵门拦车”,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急坏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今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对于“造假立功”事件,公安局发布说明称,经过冷水滩区看守所的调查,秦星的立功事实存在,没有发现公安民警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况。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众多民众及学者纷纷对公安局的劳教决定表示质疑,甚至有网友在其微博上号召网民要求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放人。

  永州市公安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否合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认为,唐慧的行为是行使其正当权利的表现,永州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并不合理,无法令广大群众信服。

  他表示,唐慧劳教案能在短短几天之内激起全国舆论的空前关注是很出乎人意料的。因为在此前,因不服法院判决而闹访、缠访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都未像此次一般受人关注。而唐慧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其关键就在于她因其上访而被劳动教养。这一劳教,突破了人们对法治的期待底线,颠覆了人们心目中的“良心法制”。因为在人们心目中,一个因幼女严重受害而痛苦的母亲在诉求得不到尊重的情况下,对判决和相关执法部门表达自己的不满,即使存在过激的情形,也是可以理解的。

  范忠信认为,唐慧的所谓“缠闹”行为是公民行使控告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游行示威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地方执法机关的高度麻木不仁是导致合法权利的行使表现为“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的重要原因。因为当执法机关无视公民的合法诉求时,普通民众只有通过这种“过激”行为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因此,在他看来,这种“缠闹”行为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实际是推动了“法治变现”和“法律当真”,维护了“法律最低尊严”。

  此外,范忠信指出,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典型的恶法。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行政处罚,但是实质上达到了刑罚的程度。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劳动教养的最低期限是一年,而最长可达三年之久。而有期徒刑最低也才半年。其次,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由国务院制定,但是根据我国法律,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决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范忠信指出不经过正式审判程序,没有正常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直接由警察机关决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他希望此次唐慧劳教案能够唤起公众对劳教制度违宪性的重视,成为宣告废止劳教制度的契机。■

  (财新实习记者 叶清逸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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