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法院何以给律师立法?

2012年08月28日 10:07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律师的报复工具

  【背景】近日,在业界流传的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其第249—251条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

  其中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未经许可以包括邮件、微博在内的各种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许多律师认为,这些规定直接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律师“闹庭”现象。例如在广西北海律师伪证案、贵州小河黎庆洪案等审理过程中,律师组团扩大声势,除吸引媒体关注外,也通过微博等途径第一时间“直播”庭审,不但将控辩之间的争议公诸于世,还直接“揭露”法庭程序问题。

  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法庭秩序,究竟有无道理?会给法律秩序带来怎样的影响?律师“闹庭”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深层原因?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助理教授刘思达称,问题显而易见:这三个条款的规范对象明显指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并赋予了法院直接处罚“违纪”律师的权力。而最大的问题在于,管理、规范律师业的机构应该是司法部和律师协会,最高法院的《解释稿》一旦实施,法院不但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处罚,还可以绕过其直接把律师拒之于法庭之外。

  刘思达指出,《解释稿》第250条第2款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只针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律师),而不针对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从而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

  刘思达举例说, “律师伪证罪”,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有可能出现伪证问题,而这个条文却只针对律师,付诸实践之后,很快成了公诉方对敢于挑战控方证据的律师进行报复的“306大棒”,数以百计的律师因此被拘留、起诉乃至判刑,成了中国律师业十几年来一块抹不平的“伤疤”。

  刘思达评价,这份《解释稿》的前述规定,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敢于对其审判过程中不公正现象进行挑战的律师的报复工具。

  刘思达认为,这份《解释稿》中的相关规定,将为法院制止所谓律师“闹庭”现象提供有力的处罚工具。但再深究一下,律师“闹庭”现象的频繁出现,究竟是因为律师自身的职业素养不够,还是因为司法过程本身出现了一些令律师们无法忍受的问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本应居中裁判,控辩双方依法对抗,但实际情况是,在许多案件里法院几乎成了公诉方的“橡皮图章”,往往因一些法外因素而违背诉讼程序乃至枉法裁判,因此才出现了个别案件中律师与法官的剑拔弩张。

  刘思达反问,最高法院对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怪现状束手无策,却借着《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忙着给不归自己管的律师立法,“严于律人,宽以待己”,有何道理?■

  (财新记者 张帆 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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