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在美投资风电受阻

2012年09月18日 11:37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Ralls此次虽说也是被逼入绝境,但毕竟创下了中国人跟CFIUS对簿公堂的先例

  【财新网】(专栏作家 张晋蜀)2012年9月12日,三一重工在美国的关联公司Ralls 公司在首都华盛顿投诉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及其牵头人联邦财政部长盖特纳,抗议美国政府无理阻挠该公司在俄勒冈州的风电投资。

  CFIUS由9个部委的一把手组成,他们来自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业部、国防部、国务院(其实就是外交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审理外国在美投资项目,如果发现项目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可以要求投资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该交易。

  Ralls 公司跟许多美国公司一样,选择特拉华州作为注册地。总部设在佐治亚州,其股东为两位自然人:三一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段大为和三一集团副总裁、三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佳梁。

  今年3月前后,Ralls公司收购了4个在俄勒冈州的风电场,总发电量为4万千瓦,总收购价没有公开,但是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估计在1000万到2000万美元之间。作为三一的关联公司,Ralls收购风电项目主要还是为了安装三一电气生产的风力涡轮发电机。

  恐怕是没有意识到几个小型风力发电场居然也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Ralls公司在收购前并没有预先向CFIUS申报。

  可是,收购刚完成,美国海军就对其中一个“低山风电场”的位置表示关切,希望该风电场迁址,以减少风力涡轮机对当地军机低空训练的干扰。Ralls也积极配合,尽管动迁成本很高,还是同意将该风电场搬走。海军对此表示赞赏。

  无疑是因此受到启发,Ralls作为购买方和出让方于2012年6月28日向CFIUS通报对风电场的收购,包括上述背景情况。

  7月25日,在法律规定的30天回复期内,CFIUS发出命令,要求买卖双方立即停止被收购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营,在5天内撤出所有堆积储存物资,并不得进入这些场地(仅允许雇用美国公民进场搬出物资)。该命令涉及所有4个被收购的风电场,而不仅仅限于海军关切的低山风电场一处。

  收到命令后第二天Ralls就通知CFIUS,准备将收购的风电场转手出让。CFIUS于8月2日发布进一步修改的命令,扩大此前禁令的范围,把三一集团(包括三一电气和三一重工)也列为禁令对象,不仅要求把在Ralls收购后进场的物资全部撤出,还禁止将三一集团的任何产品卖给第三方在这些风电场安装使用。命令还禁止未经CFIUS批准将这些风电场出让第三方(也不管是否由外国利益控制)。

  根据原有的安排,这些风电场必须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发商才能享受2500万美元的联邦用于奖励可再生能源投资的税务优惠。CFIUS的重重禁令,已使年底完工成为泡影。

  Ralls公司于是把CFIUS告上了联邦法庭。

  此前面临CFIUS的拒批,中国公司(包括中海油、华为、西色等)都选择了隐忍退让,即使在并购后被CFIUS强行命令退出,如华为对3Leaf的收购、华晨前老总仰融的远东金源集团对内华达金矿的收购,中国人也都只有循序就范,并不曾闹到法院。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Ralls此次虽说也是被逼入绝境,但毕竟创下了中国人跟CFIUS对簿公堂的先例。

  美国尽管采用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但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总统(也就是行政方面)在相当程度上享受不受司法监督的自主权。Ralls 在有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要告倒一个行政部门,难度可想而知。从诉状来看,原告律师是煞费心思了的。他们告CFIUS的理由有三:僭越法律授权、行事武断无常、违宪剥夺财产。

  根据法律,CFIUS只有向总统建议终止涉外并购,而不能自行命令终止。总统出面发布命令毕竟是件大事,而且成为两国经贸交往中有案可查的“案底”,所以CFIUS一般都会在建议总统拒批之前暗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迄今为止,美国总统出面命令终止中国并购只有过一次,那就是1990年老布什下令中国退出一家飞机零件公司。笔者在代理中国公司办理CFIUS申请时,就曾遇到联邦财政部副部长亲自出面强烈暗示申请人撤回申请。因此,美国政府在跟中方交涉时,可以满脸无辜地声称其实真正在美国被拒批的并购案屈指可数。

  这次在Ralls案中,CFIUS干脆免去了向总统建议的程序,自己就发出命令终止交易。而且,CFIUS的审查范围本来只针对外国人的并购而不是外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这次命令不得把三一的产品卖给别人,更是超出法律授权。

  原来海军只对一处风电场表示关切,在Ralls表示愿意迁址之后,也就无事了。可是CFIUS穷追不舍,把所有4处风电场都列入禁止之列,并要中方把所有物资在5天内全部撤出,还不让将风电场和发电设备随便出让。CFIUS笼统地给了个“国家安全”的理由,不做任何进一步的解释。因此被斥为“武断无常”。

  至于法院将如何裁决,我们拭目以待。法院可以要求政府重新审查并说明理由,政府可以假模假式地走一遍重审程序,最终仍然得出同样结论,再以“国家机密”作为理由威胁法院不许追问。

  对于其他准备在美投资的中国公司,本案至少可以有两点启示。

  第一,以前有种误传,似乎民营企业比国企更能在CFIUS过关。三一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此次并没有遇到比中海油这样的国企更好的待遇。

  第二,在并购之后再通知CFIUS,一旦被认定威胁国家安全,就会引起极大被动,并产生巨大损失。现在看来,一个收购案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谁也不能预先下结论。西色和远东金源在内华达州投资金矿,三一此次在俄勒冈州收购风电场,都因为被发现附近有军事设施而受阻。一个收购对象的业务,即使跟军事完全无涉,谁也不知道公司的几十里方圆之内以及天上地下有没有什么敏感设施或用途。再遇上个以“国家安全”之名行歧视性的保护主义之实的CFIUS,还是要处处小心。

  目前等待CFIUS审批的重大中国并购案还有中海油对加拿大石油公司Nexen的151亿美元的收购案,如果三一的风电案是个警示,中海油案的前景亦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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