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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时机成熟

2013年10月15日 15:57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应把征地制度作为下一步改革的突破口,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

分解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职能

  要彻底解决政府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

  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国有土地经营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负责市场运作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自主经营,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并接受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承担一定的宏观调控责任。当然,如何分解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职能,还可以有多种方案和设想,以供决策参考比较。

  分解出土地经营职能以后,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都专注于管理,不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其核心管理职能,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是平等保护各类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三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耕地保护是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实施,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是土地产权保护的延伸,也都需要加强。为了保证土地管理各项职能和工作的落实,还必须加大土地督察和监察工作的力度。

  至于非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例如划拨供地、低价供地,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仍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运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土地管理具有综合管理性质,其职能不宜与某些具体管理职能合并,或者说,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与具体使用土地的管理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林业部门、建设部门等用地部门都不应承担国家的地政管理职能。现在,有人主张把土地管理并入建设部门,按此实施,会导致另一种形式的“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是不妥当的。

实行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别登记,房屋由建设部门登记,树木由林业部门登记等。即使是土地,如林地、农地、草地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登记。这种现状,给市场产权主体带来不便,甚至导致管理混乱,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社会热议的物业税,要求定期对物业价值进行评估,在部门分割登记情况下,物业评估就很困难。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要实行土地统一登记,直至今年“两会”后,新一届政府才下决心实施,决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统一登记。但由于长期部门分割的惯性作用,进展恐怕不会太顺利。土地统一登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打破部门分割局面的重要抓手。为了推动这项改革,一是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国家土地登记机关,把现在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农地的登记工作集中起来。各部门不再负责相关登记工作。

  二是登记的信息也必须统一。实行统一的地籍调查,制定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搞统一的地籍调查,改变现在各部门分别调查,土地分类指标不统一的状况。从国外的地籍调查来看,一种做法是由政府组织调查;一种做法是由产权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后者对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做法的财政负担重、耗时长;后一种做法易产生法律纠纷。

  为了推进土地统一登记工作,我国今后可以考虑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方法。这样,可以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早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家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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