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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30日 09:40 来源于 财新网
主要变化是扩大了审核事项范围,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审核纳入到审核事项当中,并包括了优先股

  【财新网】(记者 周群)上交所12月2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与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变化是扩大了审核事项范围,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审核纳入到审核事项当中,并包括了优先股。

  《实施细则》审核的事项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但因债券到期而终止上市的除外;本所审核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实施细则》特别提到,上述条款提到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对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提交相关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惩罚措施,《实施细则》相较《暂行规定》有所变化。《暂行规定》对此行为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实施细则》是“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根据《实施细则》,上交所要设立上市咨询委员会,为上市审核事宜提供咨询建议。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同上市委员会委员一样,均由上交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在上交所对上市委员会进行增补或调整时,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作为上市委员会委员的换届或增补人选。

  《实施细则》共有四章28条,上交所称,此次《实施细则》是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更名而成。《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与《实施细则》发布同日,上交所还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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