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唐慧案”是否划上句号?

2012年08月14日 10:55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依法撤销劳教显示出执政者对法律、监督与民意的敬畏之心,该事件应该成为推动废除劳教制度的契机

  【背景】8月10日,湖南永州“劳教母亲”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撤销。不过,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然指唐慧行为违法,但称基于其女需要特殊监护等考量,“可以不予劳动教养。”

  六年前,11岁的湖南永州女孩“乐乐”不幸遭到强奸并被迫卖淫。2012年8月2日,受害者母亲唐慧因多次为女儿上访被劳教,使这起“幼女被逼卖淫案”再次成为焦点。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称,唐慧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间,先后七次在多个单位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一年半。

  8月6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在劳教所与唐慧见面,并正式成为其委托代理人,帮助其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恢复其人身自由。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了四项事实和理由,包括“劳教决定错误将申诉人依法维权认定为闹访、缠访”,“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

  劳教被撤销,是否意味着唐慧案就此划上句号?由此引发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能否推向深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指出,与刑罚不同,劳动教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处罚。刑罚要经过法律审判,劳教则只有一个委员会,以公安为主,只要他们决定了就可以实施,根本就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相当于一个行政机关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是相当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以判三年。三年之后还能再加一年,也就是最长可以到四年。随意性比较大。虽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很多时候法院并不受理。

  张千帆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老上访就把人送去劳教。在维稳的国情下,劳教制度因此很容易被滥用。对于劳动教养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张千帆提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究相关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千帆指出,这个事件可以成为废除劳教制度的契机。“对劳教制度的质疑,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就已经开始了。虽然孙志刚事件本身和劳教无关,但是其所涉及的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的违法性是一样的,都是行政机关做出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而不需要经过司法审判。”

  对此,有评论称,唐慧案依法撤销显示出执政者对法律、监督与民意的敬畏之心。希望上访妈妈的回家不是句号,是推动法治政府的新契机。 ■

(财新见习记者 陈法善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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