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驳回冀中星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的10月15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实施者冀中星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据冀中星辩护律师刘晓原透露,一审宣判后,法院允许冀中星哥哥等几个家属会见了冀中星。冀中星哥哥说,法官告知他们,过段时间会将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
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冀庄村人。其自述,2005年6月28日凌晨2点,他驾驶摩的载客被警方追赶,在广东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遭该村治安队员殴打致双下肢瘫痪。但东莞方面则称冀中星的受伤是缘于交通事故。
之后八年,冀中星曾提起民事诉讼,但两审皆输;输了官司的冀中星开始不断上访,却始终没有结果,直至2013年7月20日首都机场T3航站楼爆炸发生。
一审判决显示,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冀中星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橙色帆布背包,坐着轮椅从山东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
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提车站。为规避安检,冀中星将爆炸装置绑于裤腿内出站。
后,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国际机场T3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出口,18时20分,冀中星抛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期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
机场民警接报警后,紧急疏散到港旅客。之后,冀中星左手引爆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左耳耳膜穿孔(轻伤),另有一民警轻微伤。
判决书披露,冀中星所持的爆炸装置系由花炮等改装制成,随身携带传单陈述其遭东莞厚街镇被治安员打伤致残的不幸。
冀中星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冀中星此举系对相关部门受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为反映诉求,并无主观恶性。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朝阳法院认定,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合实施爆炸,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爆炸发生后,东莞官方曾回应称东莞方面已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反映的情况重新全面核查,核查结果会向社会通报。至今,东莞方面的核查结果尚未公布。
该案审理期间,冀中星当年所载乘客龚明照(龚涛)现身,龚明照所述当年遭遇与冀中星的陈述完全一致。
冀中星及其辩护律师曾申请龚明照出庭作证,法院以上述申请事项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且无法证明犯罪事实为由,予以驳回。
庭审期间,冀中星曾委托律师代其申请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厚街镇公安分局关于冀中星当年致残复查结论信息公开,上述两单位均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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