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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何以为乐?

2013年12月03日 16:37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为鼓励好人出现,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法院应当依法从事实疑点推演出有利于助人为乐者的结论。只有在善法和善用法律之人的帮助下,助人者才能乐得起来

  编者按 12月3日,一组“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遭索赔”的图片被各大网站转载,随即引发热议。正当众夫所指“碰瓷大妈”时,多家媒体记者采访又证实,当事双方确实发生过碰撞,而且事发时外国小伙用中文爆粗口骂人。事件反复的背后,是撞人和救人在当下中国的真假莫辨。无论是此前不久的“四川3名儿童扶老太被讹撞人”,还是曾经轰动的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是扶是撞”的争执尽显法律在道德面前的无奈,桩桩事件引发的道德困境更是让人忧虑。如何能在善法和善用法律之人的帮助下,让助人者乐起来,专栏作家郑戈2011年撰写的专栏文章《助人何以为乐?》仍有借鉴意义。

  【社会万象】(财新专栏作家 郑戈)《新约·路加福音》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某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途中遭打劫身受重伤,倒在路旁。先后有一位祭司和一个利未人经过,见到他都绕道而行。然后来了一个赶路的撒玛利亚人,对他施以救助。耶稣用这个故事解释了何谓“邻人”:他不见得是你的同宗同族之人,而很可能是一位异乡异族的行路客。只要他心怀善念,扶危济困,他就是你的好邻人。

  耶稣并没有把这个故事讲完。今天的中国人会到一些不那么美好的可能结局:那位伤者虽然捡回一条命,但却落下了一点残疾。他到法院起诉那个撒玛利亚人,说是他的牲口把自己撞倒的,要求赔偿。法官见这人着实可怜,撒玛利亚人又找不到证人来证明自己不是撞人在先、救人在后,于是便判原告胜诉。那撒玛利亚人从此不敢再跟陌生人说话,遑论救助路旁伤者!中国网友还会加上一句:此故事绝非虚构,甚至不是孤例,而是一种“范式”:先有南京彭宇案,现有天津许云鹤案,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为了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撒玛利亚好人”,鼓励更多人向他们学习,并使人们不去效仿“祭司”和“利未人”那样见死不救的人,许多国家制定了“撒玛利亚好人法”或“行善人保护法”,还有一些国家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常见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包括:在侵权法中,确立相关规则保障助人者不会因一般性的疏忽而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常见于普通法地区);在民法中确立一种“一般性的救助义务”,令不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民法法系国家);适用“无因管理”法理,确保助人者可以收回因救助他人而支出的费用(常见于民法法系诸国);用刑罚手段来惩罚不愿以举手之劳来救人性命或挽回巨大损失的人(见于民法法系诸国、前苏联和东欧、今天的俄罗斯);用行政法手段来奖励见义勇为者(中国)。

  但彭宇案和许云鹤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是世界各国的“撒玛利亚好人法”都不曾设想到的,因此也很难找到为其量身定制的法律规则。立法者所设想的法律适用对象一般是有基本道德底线的理性人,他们不会对帮助自己的人反咬一口。不过,一些一般性的民事法律原则、程序规则和法律推理技术还是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方案。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中国现行法律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事故损害发生以后,不论加害人(此处专指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所承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得承担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哪怕他毫无过错。机动车一方过错的有无和大小不影响“赔不赔”,而只能影响“赔多少”。比如,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完全无责任的情况,《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就将赔偿幅度具体细化。《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把道路交通侵权责任作为特殊情形对待,肯定了其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有人评论说,许云鹤案的初审判决并没有错,要怪就该怪许云鹤自己没有按期购买强制性保险,否则他个人只需支付1489.18元。但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先有“交通事故”,必须先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加害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从许云鹤案一审判决来看,无论是原告的举证,还是法院自己调查取证的结果,都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加害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法官的逻辑推理结论本来应当是:认定此种加害行为并不存在,原告所受损害另有原因。但法官却突然搬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并以此为依据推出“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要知道,第119条列于第八章“附则”之内,是对“交通事故”一词所做的名词解释。法官可以依靠该条文来帮助自己理解什么是“交通事故”,但却无法靠它来认定本案中的具体事实。可能是意识到了这一逻辑错误,法官接着提出一种假想情景来圆自己画的圈:由于事发时被告的车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原告很可能是因为受惊吓而倒地。且不论靠假说来定事实的不严谨,也不论一位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身边不断有车辆呼啸而来,被告的车离原告只有四五米这一事实本身,不也同被告所声称的停车助人情形没有矛盾吗?如果原告倒地在先,被告驱车驶近在后,何来交通事故?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会引来诸多非议,正是因为它在关键的事实认定问题上闪烁其词,语焉不详,却花费大量笔墨去核算原告的各种损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交通事故,只是一位老人违法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而摔伤,这些费用完全是原告私人的事情,何劳法院帮着核算?

  虽然我们迄今无法确认许云鹤是否真的是“撒玛利亚好人”,为了鼓励这种好人的出现,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催事件继续发生,法院显然应当依法从事实疑点推演出有利于助人为乐者的结论。只有在善法和善用法律之人的帮助下,助人者才能乐得起来。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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