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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分红不得进行再融资

2013年12月28日 16:54 来源于 财新网
此前交易所仅对分红比例超过50%以上的公司给予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绿色通道待遇

  【财新网】(记者 杨璐)“分红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能进行再融资。”12月27日,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A股市场首次明确提出,不分红的公司将不得进行再融资,此前交易所仅对分红比例超过50%以上的公司给予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绿色通道待遇。

  上述人士表示,因公司IPO、再融资或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公司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同时,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此外,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过去是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对分红多的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而现在实行的是强制性政策,不分红就不能再融资,想融资就得分红,逼着上市公司去分红。”一位外资投行人士指出。

  今年1月1日起,上交所发文规定,主板公司分红比例超过50%以上可享受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绿色通道待遇。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通常是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监管部门予以督促并落实。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如有不满,有权投票反对。

  此前,上市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新规已在新股改革方案落地后出台。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指引》),首次对所有上市公司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按照公司发展阶段将公司划分为成熟和成长型,同时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将其划分为三档进行分红。

  具体分红如下: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到40%;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但不难发现,《指引》中并无任何具体表述定义公司的成熟或成长型发展阶段,实际执行中的规避余地较大。

  申银万国研究所市场总监桂浩明表示,“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还是成长型是没法定义的,通常只能从行业的角度划分类型。但越来越多的企业横跨多个行业,所以更加难定义,比如对企业本身来说,成熟型企业如果涉足其他领域,就属于成长型企业。”

  《指引》中还提到,对不易区分公司发展阶段、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按照20%的最低档比例进行分红。这意味着本次新规下调了以往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从过去上交所制定的30%下降至20%。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实则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应该让企业自己决定分或不分,而不是人为的进行干预。分红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不论是否分红,资金都在上市公司股东手里,只是从未分配利润项下转到股东现金项下去了,仅是财务指标上的一个调整。现在差异化的分红新规,反而离市场化越来越远。现金分红并不是回报投资者的唯一方式,股价上涨才是王道。”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分析人士说。

  在资本市场中,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人的一种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Wind资讯数据,2010年至2012年,A股年度累计分红总额分别为5015.1亿元、6029.43亿元、6783.59亿元。其中,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现金分红的金额和上市公司家数已逐年上升,相较发达国家,分红还不够连续和稳定。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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