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 劝阻吸烟者无过错不担责

2018年01月24日 17:1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一审法院判令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间吸烟的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法院认定劝阻吸烟者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实习记者 于璐 记者 单玉晓 综合报道)“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法院认定劝阻吸烟者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下称郑州中院)公开宣判该案,撤销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2日,69岁的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同在电梯内的医生杨某对其进行了劝阻,随后两人发生言语争执,然而,在物业工作人员将两人劝离约10分钟后,段某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段某某的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杨某未上诉,段某某家属则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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