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开“窄门” 允许污染企业减量替代

2018年02月07日 12:23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新修改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为太湖流域排放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开了一条口子,但其限制条件非常严格
资料图:2017年5月14日,无锡市太湖沿岸蓝藻泛滥。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泰来)多年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五条,因铁腕治污“一刀切”导致排放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无法新建、改建、扩建,而备受争议。2月5日,经过修改后的《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官网正式公布,新《条例》修改了第四十五条,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开了一条口子。

  据《条例》,太湖流域的范围是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二级保护区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由于磷、氮排放是造成太湖蓝藻爆发的重要原因,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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