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权制度

2018年04月20日 11:3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地方城市政府的立法、执法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此思路,政府必定会通过各种政策杠杆,促使经营权向出租车公司释放或者流动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军)

一、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出租车服务市场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政府对这个行业实施行政许可(又称“市场准入”)。由于存在“总量控制”,故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别许可”。因此,出租车业被认为是特许经营的行业。

  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此拥有了一种排他性权利: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建立在政府行政许可(或者市场准入、数量管制)之上。与对物的所有权和对人的债权不同,经营权的内容不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不是对他人的给付行为(如债务人的偿债行为)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在一定时间或/和区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竞争(即从事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权利。

  经营权与物权、债权、股权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都可能成为投资对象。只不过,通常情况下,相比物权、债权和股权,经营权的投资者受到更多的政府管制,也即机构或者个人要取得某种经营权,必须符合特定经营权许可法规所要求的资质、条件等。由于存在数量管制,符合资质要求的申请者也未必都会获得经营权。同样,由于政府实施数量管制的期限、标准、松紧尺度等未必在所有时间都可以准确预测,未必长期稳定不变,所以,投资于出租车经营权也是有相当风险的。

二、经营权初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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