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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受贿6460万 一审被判死缓

2013年07月08日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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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及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鉴于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遂判处死缓
news 原图 刘志军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刘志军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成立。法院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月8日上午9时许,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这位昔日位高权重的原铁道部部长,在其人生第62个年头接到了如此判决。此前一审过程中,刘志军即已称,无论判决如何都将不上诉。

  一个月前,6月9日,刘志军案一审开庭,该庭审持续了约三个半小时。对于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项指控,刘志军当庭表示认罪,其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7月8日的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两项犯罪事实是:

  ——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判死缓的理由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但法院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

  法院认为,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涉及七宗卖官

  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此前检方的指控基本一致。

  刘志军被控受贿6460余万元,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七个铁路系统官员为职务晋升和丁羽心等四名供货商人为了承揽工程、获取铁路局运输计划等,而给予的贿赂。这部分共计约1500万元。

  其二,是刘志军最主要的两笔受贿,金额高达4900万元,均与山西女商人丁羽心有关:一是刘志军指使丁羽心,为使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减轻刑罚所花的4400余万元人民币;二是刘志军指使丁羽心,为2006年升任铁道部副部长的一位刘志军手下“买官”花费的500万元。据知情人透露,刘志军希望该副部长能在自己卸任后接任铁道部部长职务。

  第一部分的受贿共计约1500万元,是刘志军多年收受贿赂的累计。

  上世纪80年代,刘志军在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任局长时,一位刘姓下属在1988年到2006年间共行贿28次,数额总计人民币152万元,刘志军在其四次晋升中提供了帮助。早先,该行贿者大多是在春节前后拜访刘志军,每次行贿金额在5000元左右。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每次行贿金额增至上万元。

  在铁路系统的行贿官员中,原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给刘志军的行贿金额高达744.15万元,为数额最大者。邵力平行贿刘志军的时间是1999年至2008年。这十年间,邵力平的晋升之途异常顺利。1975年参加工作的他,历任武汉铁路分局政研室副主任、宣传部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局长,柳州铁路局局长,2008年出任南昌铁路局局长。

  此外,1996年到2000年初,在刘志军任沈阳铁路局长时,收受王某41.44万元,为其任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副局长提供帮助。

  2002年到2009春节前后,刘志军收受安某贿赂多次,达82万元,为其晋升北京铁路局局长帮忙。

  从2003年6月开始,刘志军收受吴某贿赂22次,总额达72.67万元,为其担任广铁集团董事长一职提供帮助。

  2002年到2003年,刘志军收受时任天津铁路局局长的梁某51万元,推荐梁某成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

  从1997年到2002年10月间,刘志军先后五次收受何洪达10万美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洪达任哈尔滨铁路局局长、铁道部政治部主任铺路。这也是后来何洪达因北亚事件被抓后,刘志军指使丁羽心花钱“捞人”的直接原因。

  五笔贿赂涉及商业寻租、买官和“捞人”

  关于商人的贿赂,涉及三笔:

  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期间,于1993年底至1994年10月,接受时任沈阳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装修工程、刘某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1997年间,受时任深圳郑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某请托,为舒某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八次收受舒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60万港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1.96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2001年11月间,接受时任香港宇昌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尤某的请托,为尤某筹办集装箱堆场、销售X-射线检测器和列车移动补票机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九次收受尤某给予的10万元人民币、30万港元、15.3万美元、3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7.26万元。

  不过,除了和山西女商人丁羽心保持密切关系,刘志军直接与商人打交道并不多。

  此外,刘志军两起主要的受贿事实,金额共计4900万元,均和山西女商人丁羽心有关。

  这两起受贿包括:一,刘志军指使丁羽心,为使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减轻刑罚所花的4400余万元人民币;二,刘志军指使丁羽心,为2006年升任铁道部副部长的一位刘志军手下“买官”花费的500万元。据知情人透露,刘志军希望该副部长能在自己卸任后接任铁道部部长职务。

  滥用职权罪

  此外,法院认定的刘志军滥用职权,主要涉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

  其主要事实是,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违反规定,指使、授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林奋强等人,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铁路货物运输计划,丁羽心及其亲属通过倒卖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亿元。

  2006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擅自决定由丁羽心推荐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动车组轮对组装生产项目,并指使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等人具体落实。山西煤炭集团成立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参与经营轮对项目,并按照与丁羽心的约定,为丁羽心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最终使丁羽心实际控制的公司无偿持有智波公司60%的股权。经鉴定,立案时该股权价值人民币2.11亿元。

  200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为帮助丁羽心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羽心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3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丁羽心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非法获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亿元。

  2010年间,刘志军违反规定,在铁道部主办第七届世界高铁大会过程中,为帮助丁羽心实际控制的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解决经营资金困难,擅自决定由该公司为高铁大会赞助企业做宣传,并指令张曙光扩大赞助企业范围、提高赞助资金数额,将赞助资金人民币1.25亿元转入高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将该款用于与高铁大会无关事项。

  1955年出生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后来改名丁羽心,是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博宥集团)董事长,在山西以煤炭运销起家。博宥集团在2005年前后进入高铁领域,先后成立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奇公司)、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几乎垄断了高铁核心部件轮对的供应,并成为高铁声屏障主要供货商。

  智奇公司是铁道部指定的惟一一家高铁轮对供应商。在动车组中,九个精度最高的部件中最主要的就是轮对(含车轮和车轴)。轮对技术含量高,加工精度高,制造工艺复杂,是确保动车组安全可靠运行的核心装备之一,也被宣传为中国高速列车自主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前在轮对项目中从未涉足的丁羽心,从2006年开始涉足这一领域。

  2006年,根据铁道部批复,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博宥集团和博宥集团旗下的中昶投资共同出资组建智波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智波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中昶占40%股份。2007年10月,智波公司与意大利Lucchini(路奇霓)公司组建合资企业智奇公司,建立了目前中国惟一一家高速动车组轮对生产和检修基地。智奇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智波公司占75%,外方占25%。据博宥集团内部人士称,丁羽心投资轮对项目时砸入的是真金白银,引进技术和建设厂房投入近2亿元,因投入巨大,公司一度资金紧张。

  2007年3月,在铁道部的支持下,中国决定将西门子动车组的轮对加工和组装交由合资企业完成。铁道部后来与智奇公司签署高达32亿元的订单。

  此前,刘志军声称无论判决如何都将不上诉。不过,一审判决是否生效,还取决于上诉期限截止前刘志军的最终决定。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

  (财新特约记者王晨对此文亦有贡献)

英文相关报道参见:http://english.caixin.com/2013-07-08/100552849.html

责任编辑:张进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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