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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第三次二审 警察承认违法取证

2013年07月09日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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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曾参与侦查的警察出庭接受质证,他们在法庭上的陈述显示,警察涉嫌在定罪证据上造假。念斌曾因侦查人员“作思想工作”而咬舌自尽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念斌戴着沉重的“工字”镣铐,手脚被捆绑在一起,在死囚室内等待着决定他生死的二审宣判。

  7月7日晚上,念斌案结束了7年来的第8次庭审。念斌,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的杂货店个体户。在他30岁那年,邻居丁某的两名小孩中毒身亡。他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后,他经历了三次审判的循环,被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犯罪3次判处死刑。

  福州市中院的第一次死刑判决,曾遭到福建省高院的否决。福建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中级法院重审。

  第二轮循环中,在检方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市中院重审后,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支持了死刑判决,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死刑判决被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在第三轮循环中,2011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在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的案件中,发回重审后再度判处死刑的案例非常罕见。

  念斌再次上诉,2013年7月4日起,福建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4天3夜的二审开庭。

  休庭期间,为念斌辩护的律师被受害人家属围追,无法外出吃午餐,只能叫外卖送进法庭。在庭审结束时,受害人亲属要求法庭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而念斌则一如既往地坚称,“冤枉”,并称他之前所有的有罪供述均是在警方刑讯逼供和威胁下作出的。

  2012年以来,在多个冤假错案被平反昭雪的背景下,念斌案最终能否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引起社会和法律界高度关注。

  2013年7月4日,周强在全国高等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称,“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近日也撰文称,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必须“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所谓“坚守”,就是要检察官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如果“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七年前的“投毒”案

  在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曾有两家相邻的杂货店,店主分别是念斌和丁某。两家相交甚好,关系密切,案发前并无争吵。

  2006年7月27日晚,丁家8岁和9岁的儿女中毒身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帮忙把孩子送往医院抢救后,念斌还帮丁家收货关门。可是,在没有排除误食的情况下,警方将之定性为刑事案件;在没有证据指向念斌的情况下,因为他“神色可疑”,警方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念斌的辩护律师之一张燕生认为,警方的草率立案是“冤案”的祸根。

  对于投毒动机,案件警方侦查和检方指控,案发前一天,丁某抢走了一个要买一包香烟的顾客,让念斌心怀不满。27日凌晨l时许,念斌产生了到丁家厨房投老鼠药,让丁某肚子疼、拉稀的念头。于是,念斌返回店中,将案发前在地摊买的老鼠药,倒到矿泉水瓶中加水搅拌后,悄悄倒入丁某厨房烧水的铝壶里。 7月27日下午,丁某用铝壶的水煮了稀饭,又炒了鱿鱼,煮了小鱼。当日晚,两名吃了较多鱿鱼的丁家儿女中毒身亡;只喝稀饭,没吃鱿鱼的丁某没有中毒。

  前述侦控方指称的案情,后来被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认定。

  但是,张燕生辩称,判决法院明显弄错了毒源,毒在鱿鱼,而非用铝壶水煮的稀饭。

  念斌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李肖霖认为,法院的判决违背常识,念斌不可能为了一包香烟的生意去投毒,更不可能去投放鼠药,只是让丁家的人拉稀。

  毒源存疑

  在前后多达8次的庭审中,检方都出具证据证明,铝壶没有毒,铝壶里的水有毒。一审法院也认定,毒源就是铝壶里的含鼠药的水。

  但是,在2013年7月的第8次开庭中,辩方申请了专家——来自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医师胡志强出庭提供专门知识。胡法医说明,根据丁某的病历,不符合氟乙酸盐中毒特征,即丁某当时并没有中毒。而本案毒物氟乙酸盐鼠药是剧毒物,人体只要摄入,就不可能不出现中毒症状。

  据此,辩方律师认为,孩子们吃了鱿鱼,均中毒,丁某当晚只吃了稀饭,没有中毒。这就证明,用于做稀饭的铝壶里的水并没有含毒。这和检方提交的证据明显矛盾,因为福州市公安局的检验报告称,“铝壶没有毒、铝壶里的水有毒、煮稀饭的高压锅有毒”。

  此次庭审中,多名曾参与侦查的警察出庭接受质证。他们在法庭上的陈述显示,警察涉嫌在定罪证据上造假。

  例如刑警陈某在2009年11月24日提供证词称,2006年7月28日现场勘验时,提取了烧水锅,铝壶等。铝壶是原物提取,包括水。

  但是,2011年7月13日,陈某又书面作证称,2006年8月9日,在念斌交代了投毒过程后,侦查人员再回去现场提取了铝壶。由于当时的水比较满,就将铝壶中的水装在干净的矿泉水瓶中。水量是3500毫升。

  在7月4日的法庭上,陈某又非常肯定地称,铝壶是2006年8月8日提取的,是他与徐某某一起提取的。但是,该说法和其他侦查人员的证词矛盾。

  当辩护律师斯伟江在法庭质问时,陈某某说是记错了。斯伟江律师说,“你记错了,人家(因此)被判死刑,你觉得你这记错是负责任的吗?你内心没有不安吗?”陈某某无语。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7月28日警方就提取了铝壶,当时铝壶中没有水。斯伟江说,警方称铝壶里有水,而且水中检出了毒,铝壶却没有毒,难道是公安人员投的毒?

  李肖霖律师也在法庭上称,如果水有毒,装过水的铝壶就必然有毒,但是证据显示,铝壶没有毒,所以警方只能凭空补一个有毒的水出来。

  至于这些水中的毒从何而来?福州市中院认定,是念斌从地摊购买的鼠药。

  可是,警方在地摊卖鼠药人的家里没有找到一包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鼠药。另外念斌在遭受刑讯逼供后承认,曾在货架上存放开了包装的鼠药。但是,警方在货架上提取了擦拭物,也未检出毒物。

  念斌在法庭上称,所谓在地摊买鼠药的供述,是因为被刑讯逼供。

  出庭警察承认违法取证

  除了毒源存疑,念斌案大量证据显示,警方涉嫌造假,例如将侦查方向指向念斌的关键证据——门把的鉴定结果存在日期造假。

  念斌店铺通往丁家厨房有一扇门。按照常理,如果念斌徒手投毒,其门把会有毒物残留。

  侦查人员翁其峰出庭作证称,门把是8月8日由其他人送检的,但是,由于检验结论是念斌归案交待之后才出来的,领导不满意。后来他就把送检时间倒填在了念斌供述之前,即7月31日,结论出来填成是8月1日,把他写成了送检人。

  翁其峰以前还曾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称,门把的检验结果是,“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残留氟乙酸盐”,然后觉得念斌神态可疑,所以对念斌采取侦查措施。但事实是,检验结果是在念斌“归案交待”之后才出来的。

  另外,律师还之处,警方讯问笔录也存在造假,因为侦查笔录显示,翁其峰经常一个人同时出现在多个地方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询问,甚至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五个不同的地方,对五个不同的人调查取证。

  翁其峰也承认,有多份笔录他没有参与询问、讯问,但是后来补签了自己的名字。甚至,他称,立案决定书上的立案日期也填写错了。

  翁其峰是本案主要的侦查人员,在念斌案侦查终结后得到提拔。念斌称,翁对其刑讯逼供,用竹签插念斌的两肋之间,用小榔头垫书敲打他,“隔山打牛”。他痛不欲生,曾咬舌反抗。

  对于念斌咬舌一事,侦查人员朱某某出庭作证称,当日他们只是给念斌“作思想工作”,到了凌晨三点多钟的时候,突然发现念斌咬舌自尽,朱某说,“当时那个血淋淋的场面啊!当时我们叫来医生抢救,还给念斌戴上了牙套”。

  斯伟江律师当庭质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正是念斌被刑讯逼供,咬舌自杀的时间里,审讯录像出现了缺失。对此,多名刑侦警察出庭解释,但是这些说法相互矛盾。

  审讯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对此侦查人员已承认。可是,一份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07]4717号)却认为,“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

  当时在场人员高某作证称,“(当时他)出去了,再回来的时候念斌已经开始招供了”。负责现场录像的陈某某称:“当时看着念斌精神还不错,我就关掉录像机出去睡觉了。”

  疑罪为何难从无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要重证据轻口供,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斯伟江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全案能指证念斌投毒杀人的唯一证据,是他的口供。他认为,“迷信口供,必有冤案”,这是中国冤案先例的教训。

  在念斌案中,检验人伪造签名,现场提取物证不写清单,警方剪短审讯录像,鉴定报告签名造假,甚至倒签日期,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可是一审法院却选择了“疑罪从有”。

  斯伟江说,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多尼诺骨牌游戏,其实,每一张牌,都可以挡住上一张牌的倒下。事实上,福建高院曾经挡住了一点点,第一次二审时即发回重审了,可惜,他们没有完全挡住,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第二次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这个多米诺骨牌最后被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挡住。不然,念斌已经死了。

  在第三轮审判中,这张牌再次走到福建省高院。念斌的命运,视乎法院最后的判决。■  

责任编辑:张进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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