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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

2013年10月12日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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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整体无爆发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但不排除特定时点上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信贷过快扩张可能带来短期偿付压力

  特约作者 曾刚

   正如Diamond和Dybvig(1983)深刻揭示的:流动性转换是银行的核心功能之一,即通过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进而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流动性。但与此同时,提供这种服务的银行,将不可避免地集中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冲击,这使流动性风险成为银行业与生俱来的“阿喀琉斯之踵”。更具体地说,流动性风险内生于银行制度,是由银行资产与负债流动性不匹配所决定的。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管理也因此成为银行一项重要而基本的工作。

银行流动性及影响因素

  在银行所面对的众多风险中,流动性风险可能最为复杂。从理论到实践层面,至今都还没有针对银行流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统一定义,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侧重有所不同,具体的管理要求也各有差异。这或许是因为流动性及流动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环境高度相关,而不同的国家在相关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巴塞尔委员会在最新的《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Basel committee,2009)中并没有对流动性做出明确的定义。不过,回溯此前,在其第一次发布流动性监管指引的1992年文件《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1992)曾将“流动性”定义为:“确保银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在2000年发布《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操作》(Basel committee,2000)中,巴塞尔委员会又将“流动性”定义为“增加资产并满足到期债务清偿的能力”。

  作为曾经历流动性危机冲击的前沿,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在2010年发布的最新监管文件《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投资证券》中,从三个方面对“流动性”做了定义,即“利用资产融资以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持有的现金和能够无显著损耗地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其他资产总量;以合理或可接受的成本满足负债偿还或承诺兑现所需资金的能力”。OTS最后指出,无论哪种定义,其本质都是“在需要钱的时候有钱”。

  而中国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风险的界定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其中,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从上面的各种界定可以看到,尽管侧重有所不同,它们基本都包含三个要素。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时间要素。“流动性”所关注或反映的,并不是银行在长期内的偿付能力,而在特定时点上的清偿能力。如果在特定时点上,银行不能承担到期债务清偿或兑现资金承诺,不管其资产负债状况如何良好,仍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其次,是成本要素。不管以怎样的方式(资产变现或负债融资)获得资金,流动性好坏应“以合理或可接受的成本”作为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过分强调保持短期清偿能力,而放弃对资产盈利性的考虑,也不能算是好的流动性管理。

  第三,是数量要素。良好的流动性还意味着银行在特定时点上获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总量,在量上应足以覆盖到期应偿债务。

  银行流动性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因为难以界定,而且在于其牵涉范围很广,会受较多因素的干扰。从实践来看,影响银行流动性的因素来源大致可划分为内部因素、货币政策因素以及宏观经济因素三类。

  内部因素侧重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是相对微观的视角。从这个角度看,银行流动性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产、负债结构,表外业务发展以及流动性管理水平等因素。通常说来,不同的业务模式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

  此外,从微观角度考察银行流动性,还应关注其他风险的转化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流动性危机都是由其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或声誉风险等)引发,是银行经营管理失败在流动性上的反映。

  货币政策因素侧重的是基础货币供给机制以及货币政策操作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是相对宏观的视角。对银行间的交易来说,可用于清偿和使用的资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货币(如M1或M2等),而仅限于中央银行的负债(即基础货币)。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把银行业看作一个整体,影响其流动性松紧状况最重要和直接的因素,无疑就是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机制及其货币政策操作。

  除以上两方面外,宏观经济状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经济增长速度会直接影响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求,通货膨胀预期可能会影响银行储蓄资金来源和稳定性等,都可能对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间接影响。


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现状及趋势

  即使有了明确定义,用什么指标来衡量银行流动性依然是实践中的难题。考虑到本文的目的,我们无意纠缠于流动性指标的讨论,而是直接援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列出了三个与流动性相关的监管指标,即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其中,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2011年10月,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基础,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强制性流动性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贷存比和流动性比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比率不低于100%,贷存比不高于75%,流动性比率不低于25%。考虑到LCR和NSFR依旧不成熟,且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仍然未正式颁行,故我们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贷存比和流动性比率两个指标。

  从贷存比指标看,2003年以来,除了少数年度出现贷存比高于75%监管要求的情形,在大多数年份,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贷存比都在75%以下。2008年之前,银行业平均贷存比水平呈下降趋势;2008年之后有小幅上升。从流动性比率来看,2007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平均流动性比率一直保持在40%以上水平,远高于25%的监管标准。2008年之后,该比率有所下降,近年来保持在44%左右的水平,但是,自2010年开始,银行业的平均流动性水平再次出现回升,2012年底达到47.8%,是25%的监管标准的接近2倍。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是以贷存比还是流动性比率作为流动性的度量指标,结果都表明目前中国银行业整体流动性尚属良好,但其中,仍有几方面的特征值得强调。

  第一,债务集中偿付可能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流动性压力。过去几年中,信贷规模的过快增长,导致了较大的偿付压力,且集中在较短期间中。仅以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为例,从银监会公布的数据看,偿付高峰集中在2012年-2014年之间,偿付额约占平台贷款余额的35%,其中,2013年的偿付额在1.8万亿元左右,占比接近20%,且有相当部分集中在第四季度。在现金流不足以支持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借贷主体的再融资(或展期)的需求会有所增加,可能导致银行体系暂时性的流动性紧张。

  第二,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特征出现明显变化。特别是最近几年以来,金融创新步伐明显加快,银行业务模式也有了较大的转变,一是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即通过理财、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一系列方式,将表内资产向表外转移。主要目的在于规避监管,产品结构渐趋复杂,且信息不透明;二是表内业务结构调整,负债方面更多依靠批发性资金来源(主要是同业资金);而在资产配置方面,也有更多资金流向金融市场和同业。

  不管上述创新和调整的动机如何,其事实上造成银行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度提高,进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特征的转变。与传统存、贷款业务相比,更依赖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尽管有资金成本较低、运用效率较高的优势,但由于市场波动较大,银行的流动性也会更加脆弱,而且考虑到金融市场参与者众多且信息传递速度较快,也更容易引发系统性动荡。

  从这点来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有所提高,而且流动性风险的主要表现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挤兑”,而更多地通过金融市场波动来暴露。

  第三,现有流动性监管指标已无法适应银行业务的调整。随着银行业务模式的调整,资产、负债日趋多元化,非存款负债和非贷款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高。此外,表外业务也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强制性监管指标(贷存比和流动性比率),已很难反映银行真实的流动性状况。从实际数据也可以看到,过去几年中,贷存比和流动性比率这两个监管指标已开始出现明显的背离:从贷存比指标来看,200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平均流动性水平有所下降;而从流动性比率指标来看,2010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平均流动性水平呈现上升趋势。这种背离,说明现有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有效性已有所下降。更重要的问题是,对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流动性状况的指标(特别是贷存比指标),做出强制性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形成严重误导,甚至还有可能加剧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金融产品创新的直接目的就是应付特定时点的贷存比考核。这不仅扭曲了正常的经营行为,导致信息不透明和潜在风险的积累,而且,整个行业在特定时点上同时增加对资金的需求,事实上也放大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第四,货币政策因素(尤其是外汇占款和广义货币增速)对银行流动性有着显著影响,不过,两个变量的影响方向正相反。外汇占款增长会提高银行的流动性水平,而广义货币增长则倾向于降低银行的流动性,反之则反然。

  上述结论并不难理解。前文提到,银行业作为整体,真正可使用的资金是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而在过去十年中,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外汇占款已成为我国基础货币供给最主要的渠道。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带来了基础货币的大量投放,尽管中央银行运用多种手段来对冲,但整体流动性仍然有很大的增加,这也为银行业前期的规模扩张创造了条件。而在广义货币(如M1、M2等)中,除了基础货币,绝大部分是由基础货币创造出的银行存款。在基础货币数量不变(或增速既定)的情况下,更高的广义货币增速,必然意味着更快的信贷扩张,银行的流动性自然也会趋紧。

结论与建议

  简述至此,再结合6月银行间市场流动性风波的一些有关讨论,我们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问题有如下一些基本的看法和建议。

  第一,银行业整体流动性状况依然良好,无爆发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无论是实际的备付水平,还是考虑被央行所冻结的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业整体上尚不存在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正如前文曾提到的,时间是流动性的核心要素之一,足够的清偿能力并不足以防止在特定时点上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考虑到过去几年中,信贷过快扩张可能带来的短期偿付压力,以及不同机构流动性管理能力的差异,未来一段时间中,还应对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部分银行机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保持高度的警惕。

  第二,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特征变化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正如前文提到的,业务模式的变化使银行的流动性更容易受市场波动的冲击,而且也更容易演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应从两方面调整,一是更深入地研究各种创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规模及其期限特征;二是应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视,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件给予及时干预或引导,以避免因预期恶化或恐慌导致市场流动性的暂时枯竭。

  第三,高度重视外汇占款增长趋势的变化,做好前瞻性的研究和应对工作。作为目前基础货币供给最主要的渠道,外汇占款对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不确定性正在逐步增加。

  总体上看,外汇占款的增速已有所放缓,而且,随预期的变化,其波动也开始加剧,甚至曾一度减少。这些变化意味着,此前十年由外汇占款持续高速增长而带来的极其宽松的流动性环境或将告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实施适度对冲(如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或会持续趋紧。

  第四,优化监管体系,在促进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同时,减少现有监管制度所造成的扭曲。具体而言,由于在短期内完全取消贷存比指标并不现实,而新巴塞尔协议所以提出的两个指标因其自身的缺陷难以在短期内采用。因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对贷存比指标的内容和计算方法予以适当调整,使之更适合银行业务和流动性风险发展的现状。而且,应逐步放松该指标考核的严格程度(如调整考核期间、考核方法以及罚则),或逐渐将其改变为一个参考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以减少强制考核可能导致的各种扭曲。

  第五,政策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在各自制定政策时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考虑政策可能对银行产生的影响,避免政策效应的叠加和相互冲突,引发不必要的市场波动;其二,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在流动性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合作。在实践中,银行流动性不仅是一个微观审慎问题,更是一个宏观审慎问题,因此,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就不能只关注单个机构的稳定性。

  而且,即使只关注单个机构,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参与,也无法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风险大小。因为无论是资产变现还是主动负债的能力,都会受中央银行态度的直接影响。就这点来看,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更多加强与中央银行的合作,以提高流动性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最后,商业银行应尽快调整发展理念,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

  6月底的流动性风波也暴露出银行自身管理所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需要加以总结和调整。

  一是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高度关注因业务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风险特征变化,并积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具体而言,银行应及时将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所产生的敞口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避免潜在风险的积累;改进流动性估算方法,特别是应提高对极端压力情形的关注,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二是根据宏观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外汇占款增速放缓甚至减少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部分银行应及时调整发展理念,适度调低对规模和利润增长的追求,特别是在所谓的金融创新上,应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回归理性发展的轨道。否则,微观扩张冲动与宏观趋紧之间的矛盾,可能还会导致银行流动性状况的紧张和恶化。■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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