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震
金融反垄断学者
为了遏制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员滥用职权,防范金融业行政垄断,预防职务犯罪,避免监管俘获,培育金融竞争生态,构建竞争性金融市场,有效维护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欧美等主要经济体纷纷出台制度规范,严格约束金融监管部门职员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确保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时切实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一、2017年:严控英美中央银行利益冲突
(一)英国
在英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议会下议院财政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Treasury Committee)负责监督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2017年2月28日,财政委员会举行对英格兰银行首席运营官Charlotte Hogg升任副行长的任前听证会(pre-appointment hearing)。3月1日,财政委员会通过任命,并于次日公布了《任命Charlotte Hogg为英格兰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副行长的报告》。随后,财政委员会在复核Charlotte Hogg填写的调查问卷时惊愕地发现,自2013年2月入职英格兰银行以来,Charlotte Hogg对弟弟就职于受英格兰银行监管的巴克莱银行守口如瓶。在此过程中,她还主导制定了严格的英格兰银行行为规则,但仍未按照规定申报弟弟的就职情况。3月13日,愤怒的财政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任命Charlotte Hogg为英格兰银行副行长:第二份报告》,认定Charlotte Hogg不但违反了英格兰银行行为规则,而且还以“没有预想到未来会产生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为自己极力辩解,她明知故犯、隐瞒不报的行为非常严重,已经构成利益冲突。这位极可能成为未来英格兰银行掌门人的女高官,迫于巨大压力,不得不于当日向英格兰银行委员会(Court)主席Anthony Habgood和行长Mark Carney提请辞职。第二天,英格兰银行委员会接受辞呈, 财政委员会公布了日前所做的《报告》。至此,到任刚满两周的英格兰银行二号人物陨落。Charlotte Hogg事件公开后,社会舆论口诛笔伐。近两百年历史的《卫报》发表评论称:“Charlotte Hogg所犯之错,对于特权阶层是应当警惕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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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事件主人翁家谱,Hogg家族数十年来在英国政坛和商界声名显赫。曾祖父Douglas Hogg,是第一任海尔森子爵(Viscount Hailsham),曾任议会议员、首席检察官、上议院大法官;外曾祖父Major Sir Archibald Boyd-Carpenter曾任议会议员、财政大臣;祖父Quintin Hogg,是第二任海尔森子爵,曾任议会议员、海军大臣、教育部长、上议院大法官;外祖父John Boyd-Carpenter,是苏格兰卫士(Scots Guard)、曾任议会议员、财政大臣;父亲Douglas Hogg,是第三任海尔森子爵,律师、曾任议会议员、农业部长;母亲Sarah Hogg,是著名财经记者、第四频道新闻主持人、富时100第一位公司女董事长;叔叔Sir Thomas Boyd-Carpenter,曾任国防部副参谋长;阿姨Dame Mary Hogg,曾任高级法院法官;弟弟Quintin Hogg(与祖父同名),是巴克莱银行的战略部总监;丈夫Steve Sacks,曾是管理顾问、前劳埃德银行家,现在是国际著名品牌巴宝莉(Burberry)的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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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Hogg家族在英国社会根基深厚,财政委员会还是在最终审查后言辞激烈地批评:“……她的专业能力,缺乏履行监管市场和银行业职责的副行长所应承担额外责任的高标准。”
(二)美国
2017年2月1日,在第115届国会1次会议上,鲍德温(Baldwin)、沃伦(Warren)等六名议员联名提交了旨在遏制包括美国中央银行——美联储在内的所有金融监管部门利益冲突和旋转门(revolving door)的《金融服务利益冲突法案(Financial Service Conflict of Interest Act)》。《法案》明令禁止“利益冲突”和“商谈未来在私有领域工作”,对违规者拟判处最高5年监禁,并处于10万美元罚款。
2017年4月4日,在里士满联储银行行长职位履职长达13年的Jeffrey Lacker,因泄露2012年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议事信息,被联邦调查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部门联合查实后被迫宣布辞职,联储委员会当日在网站刊发新闻稿《美联储致力于维护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机密信息的安全(Federal Reserve is committed to maintaining the security of confidential FOMC information)》。
2017年9月1日,纽约联储银行网站发布消息称,行长William Dudley没有遵守《纽约联储银行行为规则》报告妹妹的职业关系。该行董事会强调,“……请外部公司全面调查是适当的……”,“……没有公开是疏忽大意,对于违反《纽约联储银行行为规则》情节相对轻微……”,“……希望Bill作为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遵守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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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联储利益冲突强制性规定
美联储,是由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联储委员会”)、十二家联邦储备银行(简称“联储银行”)以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等三个部分组成的庞大系统。早在1993年,联储委员会就曾向各家联储银行下发通知,明确利益冲突方案要素。1994年,联储委员会向各家联储银行下发通知,对检查人员的餐饮以及接受礼物进行了规定。1995年,联储委员会向各家联储银行再次下发通知,修订了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十年后的2005年,联储委员会根据《2003年金融机构检查保持独立法(Preserving Independenc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 Act of 2003)》,对检查人员的借款行为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由于美联储具有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督的双重职责,而利益冲突最容易产生于市场监管过程中,且纽约联储银行又是美联储系统中承担金融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组成机构,所以,对于美联储利益冲突强制性规定的介绍,主要以《纽约联储银行行为规则(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Code of Conduct)》为基础。
(一)基本义务
职员履职时必须诚实、正直、公正,不允许对任何人有任何不适当的优待。职员有义务避免将自己的个人利益凌驾于纽约联储银行利益之上。职员有义务避免现实或者明显的利益冲突,进而引发公众质疑职员的独立判断和履职能力。
(二)银行信息
纽约联储银行信息,只有通过正常程序才能对外公开。职员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包括纽约联储银行、联储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纽约联储银行职员以及联邦监管部门在内的非公开信息。对于这些信息,职员必须严格保密。
除了用于纽约联储银行事务以外,职员不得使用非公开信息从事金融交易。无论是采取建议、推荐,还是以知晓或者未授权的方式,职员都不得为增加职员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不适当地使用非公开信息。
掌握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一级(Class I FOMC)信息的职员应该避免从事金融交易,因为交易的时点可能使公众认为交易是按照美联储议事和行动等内幕信息进行的。为了避免误解,掌握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一级信息的职员,不得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召开例会七个自然日以内以及例会召开当天24小时内购买或者出售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职员的节俭退休计划(Thrift Plan)在内的证券,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除外。除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以外,职员持有任何证券都不得少于30天。
如果做出购买或者出售证券的投资决定是在例会召开前7天的,则不受限制。掌握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一级信息的职员,应该确保配偶和受抚养子女遵守同样的限制。
(三)使用职务
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职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用在纽约联储银行的职务。
除非是纽约联储银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经过纽约联储银行授权的产品、服务,否则,职员不得为了支持产品、服务或者企业而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职务、头衔或者与其履职相关的任何权威。
(四)金融利益
1、基本规定
职员不得以官方身份实质性地参与具有金融利益的特别事件。这些特别事件是职员知晓的,与职员或者其相关当事方有金融利益关系的,而且,这些事件对于利益有着直接且可预测的影响。特别事件包括与存款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相关的监管事宜、规则制定、规则施行、执法行动、检查、裁决、征求意见、购买或出售(证券、外汇或者不动产)、缔结合同以及对服务价格和非价格做出规定等。参与特别事件的方式包括做出决定,提出建议,以及参与调查等。
以下个人或者组织的金融利益被视作是职员的金融利益,将会导致取消职员参与某些活动的资格:a. 职员的配偶;b. 职员的未成年子女;c. 职员的普通合伙人;d. 职员作为官员、董事、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或者职员所在的组织或者实体(无论是否支付薪酬);e. 与职员正在商议谋职或者未来工作协议的个人或组织。
在判断某特别事件对于金融利益是否有直接且可预期的影响时,对于特别事件采取的行动或者做出的决定与该事件金融利益的预期影响之间必须存在密切的因果联系。虽然影响没有立即发生,但是影响可以是直接的。金融利益的可预期影响是指,影响金融利益的可能性是真实的,而不是偶发的、投机的。
对于金融利益,美国联邦法《18 U.S. Code § 208》规定得非常严格。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职员,将处于一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金;对于故意(willingly)违反该规定的职员,将处于五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金。
2、豁免的金融利益
根据政府道德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出台的规定,一些金融利益是豁免的,即便是特别事件会受到这些豁免利益的影响,职员仍可参与。
(1)三类一般豁免
第一类:通过多样化的非区域性共同基金或者单位投资信托进行的投资;
第二类:在美联储系统退休或养老计划中的职员利益;
第三类: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联邦政府债券和美国存款债券。
(2)四类特别豁免
第一类:某些职员福利计划;
第二类:公众交易的债券,包括市政债券、区域共同基金、长期联邦政府债券;
第三类:由于职员与某些免税机构存在关系,导致该机构的利益被视作职员利益;
第四类:职员的普通合作人利益。
(3)个别豁免。原本应撤销参与某特别事件资格的职员,如果事前得到书面个别豁免,则可以参加该事件。职员如果要求豁免,应向道德办公室官员咨询。
3、禁止的金融利益
(1)一般规定
虽然某些金融利益可以豁免,但是职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或者控制存款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或者股权。存款机构是指,银行、信托公司或者接受存款的公司(包括根据外国法律获得执照的银行)。此外,可以正常持续获得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一级信息的职员和市场小组(Market Group)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或者控制)政府债券主承销商的债务或者股权。如果职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控制债务或者股权的,则视作是职员所为。
(2)七类例外
第一类:公众交易货币市场基金或者其它共同基金(包括存款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基金以及政府债券主承销商的基金)。但是,该类基金没有集中投资于金融业,且职员和职员配偶也没有控制该基金中的金融利益。
第二类:并非职员个人,而是职员的配偶或者职员的未成年子女获得的以下利益:婚前利益;职员受雇于纽约联储银行前的职员利益;作为与雇佣相关的补偿或者额外利益,或者是为其成为董事(或者雇员)而提供的“资格股份”。
第三类:并非职员个人、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创造的未来利益。
第四类:职员、职员的配偶、职员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资产受益人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由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分配。
第五类:由独立于职员及其配偶的受托人管理的广泛持有多元化退休金或者其它种类退休基金。
第六类:公众交易控股公司的利益。该公司在从事银行或者储蓄业务中不具备主要影响力,不被美联储监管。此外,该公司未控制美联储的州成员银行,未控制在美国运营的外国银行,未控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在美国金融机构办公室,也未控制《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家银行。
第七类:公众交易控股公司的利益。对于被禁止拥有主承销商(或者其分支机构)股份的职员而言,拥有主承销商的公众交易控股公司的利益,该控股公司并非主要从事投行、节俭退休或者债券业务。
如果被要求做出公开利益申报,职员必须如实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金融利益,包括以上七类不受禁止的金融利益。
纽约联储银行除了可能对违规职员实施纪律处分以外,还将要求职员出售被禁止的金融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允许保留金融利益,但是如果拥有或者控制该利益可能导致撤销职员正常履职资格,那么职员也可能被要求出售该利益。鉴于职员岗位和金融利益的本质及可销售性,当纽约联储银行要求职员出售金融利益时,将给予职员合理时间。除非纽约联储银行认为非常困难,否则职员应在90天以内完全出售利益。
(五)礼物、餐饮和娱乐
1、一般规定
除非有例外规定,否则禁止职员从与纽约联储银行有业务往来或者监管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接受礼物、餐饮、恩惠、服务、娱乐或者具有货币价值的其它礼物。此外,禁止职员从与职员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获取礼物。如果外界向职员提供禁止性礼物,职员应当拒绝。如果职员收到禁止性礼物,应按规定返还或者处置,并将纽约联储银行的规定告知送礼人。
2、八类例外
第一类:礼物价值不允许超过20美元,且不是频繁地来自相同的送礼人;
第二类:职员放弃了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而可参加的广泛参与的会议或者聚会,因此而获得由于减少参与或者放弃入场的费用;
第三类:与职员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无关的由于个人关系而获得的礼物;
第四类:由于配偶工作而不是由于职员在纽约联储银行工作而获得的礼物;
第五类:由于职员外部工作且不是由于职员在纽约联储银行工作而获得的礼物;
第六类:职员因参与慈善组织或者社区活动而获得的餐饮;
第七类:经过纽约联储银行道德办公室官员提前书面授权允许的餐饮,要么该餐饮有助于纽约联储银行进一步开展工作,要么职员无法支付费用,要么接受该餐饮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第八类:该礼物不是专门针对纽约联储银行职员而是针对普通大众进行的折扣或者利益。
即便有以上八类例外,但是,如果礼物等是与职员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赠送的,那么职员必须拒绝。
3、提前获得纽约联储银行许可,职员可以接受因为业绩优秀而被授予的善意(bona fide)嘉奖,但是,该奖励按照惯例是对完成既定任务的一种认可,或者按照惯例是为确保工作继续完成而进行的一种奖励。此外,获奖人还应该是根据既定标准而获得礼物。
4、接受礼物的例外规定不适用于纽约联储银行检查人员从被检查机构获得礼物。此外,禁止检查人员接受美联储是主要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赠送的礼物或餐饮。
5、纽约联储银行职员不得接受外国政府部门(包括外国中央银行)的礼物,除非该礼物价值不超过375美元,且该礼物仅仅是作为纪念品或者礼节。
6、职员不得接受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下属的“财政借款咨询委员会”(treasury borrowing advisory committee)赠送的礼物,也不得接受该委员会成员赠送的礼物。
(六)另谋职业
如果某事务将直接且可预计地影响职员正在寻找另一份工作或者对未来工作已有意向的机构的金融利益,那么,职员不得以官方身份实质性地参与该事务。在某些情况下,若职员参与了此类事务,将可能违反联邦刑事犯罪法。
(七)对外活动
1、原则
职员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工作),不应该影响纽约联储银行或者美联储的声誉,不应该影响职员的正常履职,也不应该与职员职责不一致。在从事有报酬的对外工作之前,职员应事前获得纽约联储银行批准。
2、教学、发言和写作
(1)一般规定
除非有例外规定,否则职员不得接受来自纽约联储银行以外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就与纽约联储银行工作有关的教学、发言和写作而支付的报酬、礼物或酬谢。本限制,还禁止职员接受来自纽约联储银行以外的与出席、发言和出版相关的车旅费补助。
(2)两类例外
如获得纽约联储银行的事先同意,职员可以接受以下两类的车旅费补助:第一类,职员开设与其履职相关的课程,但该课程应该是学院、大学或者教育机构(例如美国银行业学会)的常规课程;第二类,职员使用或者整合了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中获得的信息后而准备了文章(或者出版物),且该文章(或者出版物)是在业余时间完成。
(3)使用工作头衔
除非以下两类情况,否则当出版图书和参加研讨会(与职员履职无关)时,职员不得为了促进图书销售、强化研讨会价值而在教学、发言和写作中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在纽约联储银行的工作头衔。第一类,记载该头衔的履历只是职员的众多履历之一,且该履历与其它履历相比并不突出;第二类,文章登载于科学或者专业评论杂志中,且职员突出地表明其观点并不必然代表纽约联储银行。
3、政治活动
(1)一般规定
对于美联储与政治的独立性,联邦储备银行有特别要求。虽然职员可以参与公共事务或者进行辩论,但是职员不得在政治活动中宣传其与纽约联储银行的关系。此外,职员不得在工作中和工作场所参与政治活动。必须特别警惕的是,应该避免纽约联储银行资助人的建议,同时,避免资助人的政治倾向。
(2)党派政治活动
职员可以参加党派政治活动,但不得参加党派政治竞选,也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政治捐赠。职员可以在党派中任职,但不得因此而影响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
官员必须格外警惕,避免被外界认为其个人政治观点反映了纽约联储银行或者美联储的观点。官员只能作为个体投票人参加党派政治活动。官员不得积极参与党派政治活动,不得参加党派政治竞选,不得在党派中任职,也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捐赠。
非党派公众服务往往是社区服务活动,只要不涉及党派的选举或者提名,职员和官员都可以参加。
(八)离职后的行为
1、前职员
停止为纽约联储银行工作后,离职职员不得就其在纽约联储银行履职时从事的特别事件与纽约联储银行联系。如果离职职员就此类特别事项与在职职员联系,那么在职职员不得讨论此类特别事项,也不得提供任何非公开的相关信息。为了正常履职,在职职员可以就离职职员在纽约联储银行工作期间的相关信息联系离职职员。
2、前官员
停止为纽约联储银行工作一年内,离职官员不得为了影响官方的行动而代表他人与纽约联储银行或者美联储的任何职员联系。此限制不适用于离职官员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其它联储银行、州(或者当地)政府、美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政治机构或者免税医疗机构。
3、非公开信息
职员离职后,必须对非公开信息保密。职员离职时必须留下所有关于纽约联储银行非公开信息的文档、资料、计算机存储介质、报告和记录。
(九)公开声明
为了获得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甚至是违反政策或者法律的信息,以下四类人员每年至少做出一次公开声明:
1、所有官员;
2、所有以下职员:
(1)职责要求其个人实质性地参与对存款机构(或者存款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检查、执行、调查;
(2)职责要求其个人实质性地参与对于合同及采购做出决定或者做出重要判断;
(3)有权对既定操作或者内控程序制定例外规定;
(4)有权获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一级信息。
3、贵重物品处理区域的经理和管理人员;
4、纽约联储银行道德办公室官员要求的其他人员。
(十)举报和违规责任
1、鼓励职员向纽约联储银行道德办公室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腐败、欺诈或者盗窃在内的违规行为,将同时报告给纽约联储银行首席审计官。
2、违反规定的职员,将受到包括辞退在内的纪律处分。
(十一)构成犯罪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根据美国联邦法(18 U.S.C §212)的规定,美联储成员银行(或者其它机构)的职员或者董事,向检查人员或者具备检查权的人员提供贷款或者酬金,即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根据美国联邦法(18 U.S.C §213)的规定,美联储的检查人员从被检查机构获取贷款或者酬金,即构成犯罪。以上两类犯罪人员,将单处或并处监禁、罚金。
贷款,不包括基于开放式消费信贷计划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以及以检查人员本人住房作为不动产抵押的贷款。但是,该申请人必须满足信用卡账户和不动产贷款的要求,而且不得优于其他所有向该机构申请信用卡账户和不动产贷款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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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格兰银行利益冲突强制性规定
作为历史最悠久的现代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对于严控利益冲突一直格外重视。《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如果委员会(Court)成员与委员会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易或者业务关系:(a)在与委员会谈判或者交易时,该成员应该向委员会公开其利益;(b)除非委员会认定该成员的利益不会引起利益冲突,否则该成员不得参与相关交易或者业务的投票。”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对英格兰银行的声誉造成影响,英格兰银行要求包括行长、金融政策委员会(FPC)成员、货币政策委员会(MPC)成员和审慎管理委员会(PRC)成员在内的所有职员严格执行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一)Charlotte Hogg事件前严格规定
Charlotte Hogg事件发生前,英格兰银行的三大委员会(即:金融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台了各自的《利益冲突实践规则(Conflicts of Interest Code of Practice)》,具体规定大体相似,主要包括:概述、识别、申报程序、申报会议、管理程序、利益登记、任命后隔离(post-appointment purdah)和监督执行及审查。对于各委员会成员(简称“委员”)的利益冲突,英格兰银行认为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只能依照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董事关系和商业利益
英格兰银行行为规则适用于所有委员,委员接受董事职位之前必须向英格兰银行申报并获准。尤其要指出的是,取得商业机构或者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控股资格或者董事职位,会产生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从而使个人在委员会中的职位被撤销。判断此类利益冲突应以个案进行分析,相关要素包括:
(1)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的其它成员机构)是否将委员获取的信息视为有商业价值;
(2)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的其它成员机构)是否是审慎管理局(PRA)授权的个人或者受到审慎管理局管理;
(3)被监管金融机构的特征,尤其是公司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金融政策委员会金融稳定目标或者审慎管理委员会法定目标背景下的特征。
2、利益登记及公布
英格兰银行秘书负责委员利益申报的登记工作,其与英格兰银行法律总监联合定期审查利益登记情况。英格兰银行将在《年报》中公布委员的商业利益信息,以及英格兰银行向委员支付的薪酬。
3、聘用和咨询协议
若没有获得英格兰银行的同意,委员不得兼职,也不得签订咨询协议。在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的其它成员机构)
或者兼职,可能被视为产生利益冲突,从而使个人在委员会的职位被撤销。是否此类雇佣或者咨询协议导致撤销个人在委员会的职位,将视提供服务的具体性质而定。就审慎管理局授权人员而言,主要视审慎管理局法定目标背景下相关人员从事商业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和性质而定。
4、金融利益
委员必须如实公开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英格兰银行同意的相关交易。委员不得购买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包括审慎管理局批准机构(或者其金融控股公司)发行的证券。持有审慎管理局批准机构的金融利益(包括该机构延期支付薪酬),可能导致个人在委员会的成员资格被撤销,除非该利益在个人被提名为委员时显著轻微,或者该利益作为审慎资产组合(discretionary portfolio)的一部分在外部进行管理。
获得英格兰银行根据个人金融交易政策批准后,职员可以保留直接控制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股份,但除了出售以外,不得频繁交易。
5、政治活动
以官方身份履职时,委员应当公平处置涉及政治团体的事宜。委员不得在支付薪酬的政党任职,也不得在政治团体中担任过于敏感或者突出的角色。
在处理直接涉及与委员会或者英格兰银行事务时,委员不得做出任何声明,不得参加任何活动,因为这些声明或者活动会导致外界对委员在公共活动中的政治立场保持中立提出质疑。如委员有疑问,应该咨询英格兰银行秘书。
根据英格兰银行行为规则,委员如果希望参与任何层面的政治活动,都必须获得英格兰银行秘书的同意,后者将视情况向行长或者委员会主席报告。
6、慈善业
英格兰银行鼓励职员支持并加入慈善组织。尽管如此,在获得委员会任命前,委员必须公布自己已有的慈善岗位。当履任新的慈善岗位时,还须得到英格兰银行同意。慈善投资委员会成员受个人金融交易政策约束,该政策是《我们的规则》中的一部分。
(二)Charlotte Hogg事件后强化管理
2017年8月,英格兰银行发布《利益冲突的英格兰银行路径——银行委员会非执行董事审查报告(The Bank of England’s approach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A Review by the Non-Executive Directors of the Bank’s Court)》。《报告》建议:强制性申报应当包括严格定义的近亲属种类,除了配偶、伙伴、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还包括其它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密切个人关系。
2017年9月,经过系统梳理和细化,英格兰银行正式公布了全新的《我们的规则——我们如何工作的承诺(Our Code: Our Commitment to how we work)》(简称《我们的规则》),包括行长、金融政策委员会成员、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审慎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职员在内的所有英格兰银行职员必须严格遵守,非执行董事依据独立的《委员会规则(Court Code)》履职,但履行的义务与《我们的规则》一致。
1、原则
职员必须公开可能被视作影响独立判断的个人关系和个人利益;禁止职员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利(或者止损);职员在管理自己的财务时必须警惕,不得从事本质上或者目的可能会损害英格兰银行的交易;职员不得带有政治倾向,不得让履职受到不适当的影响;职员个人应该对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个人信息负责,同时必须对《我们的规则》中要求必须授权的事项负责。
2、个人关系
职员应该公开在英格兰银行内部的近亲属关系,同时,应公开外部的可能产生(或者可能被视作)利益冲突、影响或者不公平优势的近亲属关系。
对于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职员,该职员不得参与对该近亲属的监管、谈判、聘用、支付薪酬和晋升职务。此外,不得雇佣(retain)与职员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员。如果职员知道有人在英格兰银行寻找雇员或者寻求与英格兰银行业务合作,职员在介入相关决策程序前必须向上一级经理报告。
职员应该向上一级经理报告配偶、同伴、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近亲属的家庭成员关系,并且及时报告他们以下事项的最新情况:在英格兰银行的工作情况;在金融类、经济类或者政治类杂志社的工作情况;在被监管机构的工作情况;在英格兰银行的重要交易对手方的工作情况;在与英格兰银行订立合同的公司的工作情况;在国家选举公众办公室(如议员、苏格兰议会等)的工作情况。此外,对于任何可能与他人或者组织产生利益冲突的近亲属也应报告。
3、个人金融事项
考虑到职员的储蓄、投资和借贷等个人利益与英格兰银行所做决定密切相关,职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投资决定不应当受到由于工作而获得信息的影响,内幕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英格兰银行和职员,职员必须公开金融关系。对于某些个人金融交易,职员还应该事前获得批准。
(1)金融关系
职员应该公开以下金融关系,并在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第一,持有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以及进行股票、期权等相关投资;第二,存放在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机构价值超过“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规定数额的存款或者账户余额;第三,在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保险机构的投资及退休金产品持有情况,其收益部分依赖于保险公司利润,例如:收益保单(with-profit policy);第四,其它任何可能被视作潜在利益冲突的金融关系。
(2)六类须提前获准的金融交易
第一类:在存款账户、储蓄账户、投资账户存入或者各账户之间划转超过2万英镑。通过P2P,在国民存款工具或者集体投资计划投资超过2万英镑。(在同一机构内转账、收入或者遗产继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除外)
第二类:无论自用还是投资,职员进行财产按揭,包括转按揭、重新按揭、按揭股权取款等方式。
第三类:制定个人养老金计划时选择基金,或者在该计划下行使期权转移基金。但是,在英格兰银行补充养老金计划(Bank’s Supplementary Pension Plan)下的基金直接进行转移,则不需要提前获得批准。
第四类:在证券和相关投资中直接交易,包括个人养老金计划、期货(例如贵金属)投资等。
第五类:购买或者出售超过2万英镑的等值外汇。
第六类:从事任何其它可能被视作敏感的金融交易。
批准个人金融交易的要求,不适用于个人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按照英格兰银行秘书同意的审慎管理条款进行资产投资。在获得英格兰银行秘书事先批准以后,只要职员不是每天频繁地做出投资决策,平衡的审慎证券投资组合可以包括一些证券。
行长、执行董事和各政策委员会成员,必须每年向英格兰银行秘书书面申报个人资产及负债。
(3)四类禁止的金融交易
第一类:禁止购买或者频繁地管理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机构(或者其金融控股公司)的可交易债务或者权益;
第二类:禁止从事投机性交易;
第三类:禁止为获得差价而订立关于证券、英国股权市场、英国指数等合同;
第四类:禁止为规避相关要求而分拆个人金融交易。
4、外部角色和活动
(1)董事。如果职员想成为一家机构的董事,那么必须获得英格兰银行同意。英格兰银行禁止职员成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机构(或者其控股公司)的董事。
(2)社区及慈善工作。英格兰银行鼓励职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慈善或者社区服务。尽管如此,如果职员成为慈善托管人、慈善投资委员会成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则必须获得英格兰银行批准。
职员不得保留因从事慈善业或者社区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对于报酬,要么拒绝,要么捐赠。
(3)兼职。从事兼职工作前,职员必须得到所在部门领导的同意。
(4)禁止性活动。第一,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经纪人,职员都不得作为黄金或者外汇的交易员;第二,职员不得为获得佣金,直接或者间接地作为经纪人、交易商、中间人买卖证券;第三,禁止职员通过推荐而从经纪人或者交易商得到佣金或者费用。
5、政治活动
对于政治,英格兰银行保持中立态度。如果从事政治活动,职员必须明确:第一,参与政治活动只是职员的个人行为;第二,职员不得公开宣布自己为英格兰银行工作;第三,职员不得暗示英格兰银行支持自己的政治活动;第四,职员不得在工作场所从事政治活动,也不得利用英格兰银行的工作场所、系统和资源从事政治活动。
如果职员决定参加国家选举办公室的竞选,职员从成为候选人时开始可以不带薪休假直至选举结束。如果职员竞选成功,则须立刻辞职。
6、个人信息变化
职员应该及时申报以下发生变化的个人信息:第一,伙伴、婚姻、同性伴侣;第二,收到警察传票、法院判决,或者被提起刑事犯罪指控;第三,个人或者财务发生了重大负面变化。
7、娱乐和礼物
英国《2010年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适用于在英格兰银行工作的所有职员。根据该法,职员向他人提供、承诺或者给予贿赂,或者接受他人贿赂,将面临刑事指控。因此,如果没有上级经理或者部门领导的同意,职员不得以官方身份接受小费、酬金、礼物、款待或者娱乐。英格兰银行秘书处应该全面准确地记载娱乐和礼物,整个程序未来将被审计。
(1)娱乐规则
职员可以接受的娱乐,只限于工作餐或者类似情况。职员必须拒绝以下娱乐:过分的娱乐(例如:奢侈的、过于频繁的或者耗时的娱乐);使职员或者英格兰银行承担义务的娱乐;影响英格兰银行决策的娱乐;会使职员或者英格兰银行名誉受损的娱乐。
除非事先取得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或者行长的同意,职员必须果断地拒绝被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机构或者被金融行为局(FCA)监管的机构的邀请。
如果职员被邀请陪同配偶或者伙伴参加活动,那么职员必须将其视作在英格兰银行工作时被邀请。
(2)礼物规则
职员应当尽可能地拒绝接受礼物。然而,当拒绝礼物会引起冒犯或者尴尬时,如果礼物的价值适当,职员可以接受。禁止职员接受现金或者零售代金券以及电子设备,但纪念币和样钞除外。
如果部门领导同意,职员可以接受价值30英镑以内的礼物。如果英格兰银行秘书同意,职员可以接受价值100英镑以内的礼物。
如果职员接受了礼物,但却不允许保留:第一,职员应该将礼物送给社区或者慈善机构;第二,如果礼物价值不超过30英镑,则应该直接送给慈善机构;第三,如果礼物价值不超过100英镑,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应该直接送给慈善机构;第四,如果礼物容易腐败,且价值不超过30英镑,则根据部门领导指示处理,否则,向英格兰银行秘书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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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拿大银行利益冲突强制性规定
加拿大的中央银行——加拿大银行。加拿大银行出台的《商业行为道德规则(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是规范职员利益冲突的主要文件,该规则不定期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7年2月。
(一)概述
加拿大银行认为,利益冲突出现在加拿大银行职员为加拿大银行工作时受到不正当的外部或者个人的活动、利益或者关系的影响。职员不得使用或者试图使用在加拿大银行的职务,为本人、家人或者与职员相关的其他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职员必须避免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并非总能非常清晰地界定。对于特定情况是否构成利益冲突,职员应当向上级领导或者执行办公室或者法律总监或者加拿大银行秘书报告。出现职员个人利益和加拿大银行利益冲突时,加拿大银行利益优先。
加拿大银行职员,必须公开自己的重大事项或者经济利益,必须申报自己、家人或者伙伴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金融交易的行为规则,只许接受规定范围内的礼物。
加拿大银行职员,不得参加任何与本人、家人或者伙伴利益有关的讨论或者决定,不得公开支持产品或者产品提供商,不得参加与加拿大银行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有损加拿大银行名誉的活动,不得利用在加拿大银行的职务增加本人或者家人或者与本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
(二)采购
为维护加拿大银行的公信力,加拿大银行职员不得与供应商或者其它第三方有任何交易,以免影响加拿大银行对其宗旨所做的承诺。
职员本人不得与加拿大银行和供应商所达成的协议有关,该协议可能产生职员本人、家人或者伙伴的利益。存在和第三方潜在合同的私人利益时,职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执行办公室或者法律总监或者加拿大银行秘书报告。职员应当撤销关于和供应商订立合同的讨论。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银行职员本人、家人或者伙伴不得接受与加拿大银行交易的第三方的礼物或者款待。
(三)在工作场所筹款
加拿大银行允许职员在工作场所自愿为“联合劝募会”(United Way)和“健康伙伴”(Health Partners)进行筹款。
只要没有强迫同事,也没有使用加拿大银行资源或者系统,也没有影响同事工作,加拿大银行允许职员为慈善或者非盈利组织筹款。
禁止带有政治目的的筹款;同时,也禁止赌博性质的筹款。
禁止职员向服务供应商、被限制实体(Restricted Entities)或者其它第三方索取礼物、款待或者筹款。
(四)款待、礼物和其它利益
1、礼物
(1)不得接受价值100加元以上的非主动索取礼物(unsolicited gifts);12个月以来来自相同送礼人的礼物累计价值不超过200加元;经上级书面批准可以接受100加元至200加元的礼物;经合规办公室(Compliance Office)书面批准,可以接受200加元以上的礼物。
(2)在为了促进会议、研讨会或者课程注册而提供随赠品时,不得接受相同课程、相同大会累积价值超过100加元的随赠品。
(3)通过抽签或者技能竞赛而赢得奖品时,不得接受价值超过100加元的奖品。
(4)在不得不接受禁止接受的礼物时,职员在接受礼物后必须立即上交合规办公室。
2、款待
一般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资助的活动会导致职员在履职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出现偏差,那么职员不得接受该活动邀请。
然而,职员在代表加拿大银行依法履职并培育适当商业关系时,偶尔也可以接受工作餐。
如果加拿大银行的供应商所资助的活动邀请对象广泛,那么,职员可以接受活动邀请。
3、体育或者娱乐
一般情况下,职员不得接受来自于被限制实体或者与加拿大银行有关的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有关体育或者娱乐的邀请。除非:参加此类活动的目的是增强加拿大银行的业务交往,或者有助于增强加拿大银行的重要性;该邀请是出于礼节,并不会影响职员客观履职;此外,邀请对象应广泛,且获得合规办公室的书面批准。
4、禁止性利益
职员不得接受现金、现金等价物(例如礼物卡和零售信用卡)、降价、免费服务、优待、以及具有优惠基础的贷款、实物或者设备。
5、征求意见(request for proposals)
如果加拿大银行对外发布了正式的征求意见,或者已经启动了类似的选择程序,职员不得接受任何被征求意见方(包括其关联机构)的礼物、款待或者利益,直至征求意见结束且合同签署为止。
6、监管关系
当加拿大银行与某机构存在监管关系时,如果职员被授权做出关于该机构运行情况决定,那么职员不得接受该机构提供的礼物或者利益。此外,职员还应该为该机构提供的款待付费。
7、其它组织
职员可以接受与加拿大银行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个人、协会、政府、中央银行或者机构的礼物或者款待。此时,接受礼物或者款待的价值不得超过200加元。超过200加元时,职员应书面向合规办公室报告。
(五)旅游、演讲、参会、酬金
1、旅游。公务出行时,职员必须避免行为不当。
2、演讲。被邀请以加拿大银行职员身份进行演讲时,职员必须在接受邀请前获得部门同意;职员必须确保表达的信息不涉密,同时应避免会议参加人不会因获得该信息而处于不公平的优势地位。
3、参会。如职员被邀请以加拿大银行员工的身份参会,职员必须在接受邀请前得到所在部门的同意。一般情况下,出席会议的费用由加拿大银行支付。例外情况是,出席会议的费用由主办组织(例如另外一家中央银行或者国际组织)支付。
4、酬金。如果主题是关于职员在加拿大银行履职的,那么职员必须拒绝因出席、发言、发表论文(或者文章)而获得的酬金或者奖励。如果拒绝酬金或者奖励会冒犯对方,那么职员可以接受,但是必须立即上交加拿大银行。
(六)外部活动
加拿大银行职员的首要职责是对加拿大银行负责。职员从事的外部活动不得与其在加拿大银行履职产生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不得对加拿大银行的声誉有负面影响,不得与加拿大银行出台的政策相矛盾,不得干扰职员在加拿大银行的日常工作。
1、兼职。职员不得实施与加拿大银行履职产生利益冲突的外部雇佣行为。在兼职前,职员必须获得加拿大银行的同意。
2、董事提名。职员不得在任何被限制实体或者金融机构担任董事会成员。
3、社区或者非盈利组织。如果职员明确表示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加拿大银行代表,那么职员可以参加社区或者非盈利组织的活动。
4、政治活动。加拿大银行不阻止职员从事政治活动,只要职员的行为不被公众误解为代表加拿大银行政策即可。如职员为政治参选工作,则必须在加拿大银行工作之余,且不得使用加拿大银行资源。如果职员竞选城市、省级或者联邦层级的公务员,那么职员必须在不迟于选举令颁发当天向加拿大银行请假。
(七)提供工作和离职
如果职员考虑或者决定离职到另外一家机构工作,职员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当仍然受雇于加拿大银行,职员履职时不得受到即将离职前往的另外一家机构的影响。一旦受雇于另外一家机构,职员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不得使用或者透露加拿大银行信息。
1、提供工作
职员必须向上级报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工作邀请。职员必须全面报告,并配合执行加拿大银行由于职员到新机构工作会与加拿大银行产生利益冲突而撤销职务的决定。如果需要,职员上级领导将与职员讨论职务的性质,还会与更高管理层(如法律总监或者加拿大银行秘书)一并讨论。
职员将被要求书面签署过渡协议或者雇佣后协议,以提醒职员遵守加拿大银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2、过渡协议
考虑到职员仍然在加拿大银行工作,但未来的雇佣会产生操作上的不便或者冲突,加拿大银行可能会采取以下过渡措施:
(1)在加拿大银行内部调整职员岗位,但职员仍可获得全部薪酬,直至离职;
(2)要求职员推迟一段时间才能到新机构工作,直至加拿大银行认为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为止,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当然,加拿大银行保留要求更长时间的权力。此时,职员可获得全部薪酬。
如果职员代表加拿大银行与外部一方签署重大协议,加拿大银行可能会要求职员签署限制其在该协议履行期间或者结束一段时间内才能去该外部一方工作的协议。
3、雇佣后协议
职员离职一年内,加拿大银行不接受职员代表另外一方与加拿大银行从事重大交易。
职员离职一年内,除非加拿大银行同意,职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关于加拿大银行政策或者工作程序的咨询服务。
加拿大银行将就职员保守加拿大银行秘密等情况,咨询职员供职的新机构。
(八)内幕交易和泄漏内部信息
职员基于未公开的信息而买卖证券是违法的内幕交易行为;职员将未公开的信息故意或者无意地泄露给他人买卖证券,是违法的泄漏内部信息行为。加拿大政府将严惩以上两类行为,包括监禁和罚款。
职员在做出投资决定时,以下信息比较典型:之前已公开的财务信息有所变化;计划兼并、收购或者分拆的信息;流动性问题或者非常规借贷信息;与加拿大银行达成或者终止重要合同的信息;资本结构改变的信息;管理层变化的信息;货币政策以及汇率政策变化的信息;未决的监管变化或者监管行动的信息;税改信息;政府即将采取行动的信息。
(九)个人金融交易
1、一般规定
加拿大银行希望职员审慎地管理自己的金融交易,避免利益冲突。职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易限制和其它相关要求。职员不得向包括配偶、家庭成员在内的其他人讨论在加拿大银行工作期间获知的信息。禁止职员使用在加拿大银行工作时获取的信息,尤其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
2、交易管制期(Trading Blackout Periods)
根据职务的不同,职员被分为1级、2级和3级。2级和3级职员不得在既定公布日的第七个自然日之前以及既定公布日24小时之内交易证券。
交易管制期禁止的规定不适用于自动转账、提前授权交易、止损订单、限价订单、再投资协议、酌情交易授权,但是,以上交易必须在管制期之前实施。
如果货币政策的既定公布日发生变化,加拿大银行可以采取交易管制措施。此时,加拿大银行将告知职员。
当加拿大银行从事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敏感或者机密行为时,加拿大银行可能禁止职员从事某些证券交易。
3、适用于职员的规定
职员不得交易限制性证券或者限制性工具(详见“加拿大银行职员限制性交易工具表”),但是,不禁止除此之外的其它证券交易。即便如此,仍须符合交易管制期规定以及加拿大银行的其它相关规定。
职员可以广泛投资且分散持有共同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其它统筹单位(Pooled Unit),但是这些证券对于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不大。
为避免利益冲突,加拿大银行行长可以逐项规定限制性证券的类型,也可以制定一个总的标准规定限制性证券。
(1)限制范围
对于各类职员的限制,限制范围适用于职员能够影响、控制、指示的投资账户。一般情况下,这些账户包括:职员介入做出投资决定的账户;职员对投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账户;职员可以通过投票介入的账户。
对于每一类的限制,不但适用于以职员姓名开立的账户,而且还包括以下账户:职员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的账户;为职员、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设置的信托账户;由公司、合伙企业、投资俱乐部或者其它实体持有的账户。
(2)限制性工具或者其它资产的安排
如果当职员加入加拿大银行时就已经拥有限制性工具,或者在加拿大银行履职期间由于情况变化而拥有限制性工具,职员应该和加拿大银行就限制性工具达成让加拿大银行满意的安排。
加拿大银行认为满意的安排包括:职员不得再从事更多的限制性工具或者其它资产交易;职员在处理已有限制性工具或者其它资产前,应该获得合规办公室的同意;职员根据市场价格出售限制性工具或者其它资产;职员通过将限制性工具或者其它资产出售给保密信托(Blind Trust),或者达成让法律总监或加拿大银行秘书满意的保密管理协议;为避免利益冲突,限制职员的某些行为及决定,直至职员出售限制性工具或者其它资产;职员回避参加与职员的财务、个人或者实质性利益相关的活动;加拿大银行认为合理的其它条款。
(3)近亲属和家庭伙伴
虽然加拿大银行尊重职员私生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确保利益冲突不会发生,加拿大银行将询问职员关于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的信息。该询问的目的是保护职员免受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的不当行为引发严重后果。
(4)级别
一级。大部分在高级官员级别以下的职员都是一级。加拿大银行将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职员晋升更高级别。一级职员接触到的密级信息有限,限制性工具的名单也就最少。一级职员不得持有或者交易A类工具。
二级。此类别是指,高级官员和那些通常可以接触到机密市场信息或者参加金融系统或者货币政策讨论的职员。另外,还包括对金融机构负有规制或者管理职责的职员。二级职员不得持有或者交易A类和B类工具。
三级。此类别是指,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Council)成员,以及其他通常可以从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OSFI)获取金融市场机密信息的职员。这些职员往往是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成员,或者可以参加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pervisory Committee,简称FISC)会议,高级咨询委员会或者任何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和高级咨询委员会的分委会会议。三级职员不得持有或者交易A类、B类和C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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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银行并非禁止所有的交易,但职员在达成交易前应该判断,为了确保不发生利益冲突,禁止职员使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尽管职员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通过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不受限制,但职员应当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归因于职员。所以,职员必须告知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关于职员在从事交易或者金融行为时受到限制。每年,二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应该确认已告知近亲属或者家庭伙伴关于职员所受限制。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受到相同的限制。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确保他们的近亲属意识并严格遵守限制性规定。每年,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公开为自己和近亲属进行的所有投资、债务、交易和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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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欧洲中央银行利益冲突强制性规定
欧盟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央行”)。2004年,欧央行颁布《欧央行程序规定(Rules of Procedures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2014年11月,欧央行颁布《欧央行监管委员会成员行为规则》,采取“原则”加“列举”的方式修订了《欧央行程序规定》,对监管人员利益冲突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一)原则
2013年10月,欧委会确立了欧央行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责分立的基本原则。就审慎监管而言,欧央行监管委员会(Supervisory Boar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都应当避免任何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场合。一般情况下,当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具备影响履职公正性和客观性的私人或者个人利益时,利益冲突就会出现。此外,此类利益还包括其家庭成员或者重要伙伴的潜在收益或者优势。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时,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当书面向监管委员会报告,而且不得参与相关事件的讨论及投票。
(二)礼物
礼物是指与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履职有关的收益或者优势,包括财务或者其它。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礼物不应当损害或者影响监管委员会的客观性和履职的自主性,也不应当对礼物收受人或者提供人产生不适当的义务或者期望。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超过50欧元。如果在特别情况下不得不接受超过50欧元的礼物,该礼物应该交给欧央行,除非超出50欧元的部分已经向欧央行付费。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不得频繁地获取相同送礼人的礼物。
(三)邀请
在牢记遵守独立性原则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如果参加会议、款待、文化娱乐活动与履职或者欧央行的利益协调一致,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可以接受邀请。
(四)个人活动
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当确保个人从事的活动无论是否接受报酬都不能对其履职有负面影响,也不能损害欧央行的声誉。
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的教育和学术活动不能与被监管机构有关。凭借个人能力参加教育和学术活动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工作价值相当,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在职期间,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每年应当向欧央行道德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书面申报个人活动以及获得的报酬。
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当明确,所从事的科研或者学术研究是个人行为,不代表欧央行观点。
(五)个人金融交易规则
禁止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为了直接或者间接地进行个人金融交易而使用获取的机密信息。
在个人资产超过正常范围时,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该遵守个人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监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不使用秘密信息。
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必须遵守欧央行制定的欧央行职员个人金融交易规则。针对监管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成员国监管部门,其还应该遵守关于个人金融交易的国内规范。
(六)财务申报
如果成员国没有规定财务申报,监管委员会成员应该在正式履职的三个月内或者本《行为规则》实施起的三个月以内,将财务申报书面呈送欧央行主席。财务申报每年一次,主要包括遗产继承、对于任何组织或者机构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介入情况、以及未来的资产管理。
(七)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s)
1、自不再履职当日起两年内,监管委员会成员应该通知欧央行主席其工作意向,无论该工作是否盈利。
离职的原监管委员会成员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第一,到直接受欧央行监管的信贷机构工作,必须自离职满一年;第二,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到不受欧央行直接监管的信贷机构工作,必须自离职满一年;第三,除了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外,到非信贷机构工作,必须自离职满六个月。
2、自不再履职当日起一年内,除监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该通知欧央行主席其工作意向,无论该工作是否盈利。
离职的原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第一,到直接受欧央行监管的信贷机构工作,必须自离职满六个月;第二,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到不受欧央行直接监管的信贷机构工作,必须自离职满六个月;第三,除了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外,到非信贷机构工作,必须自离职满三个月。
3、欧央行道德委员会可以延长冷静期。对于原监管委员会成员,最长时间为两年;对于除监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最长时间为一年。
(八)保持独立性
根据欧委会《1024/2013规定》第19条(1)款,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在履职时应当独立客观,不应该考虑成员国或者个人利益,而应该体现欧盟的整体利益。所以,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不得听令于欧盟的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听令于成员国政府,也不得听令于任何公共的或者私有的组织。
为确保履职时独立性,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不受政治的不正当影响,也不受商业利益干扰。
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不得兼职,且应该从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或者使其可能滥用秘密信息的岗位辞职。
(九)配偶及重要伙伴的有偿职业
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应当向欧央行道德委员会申报其配偶及重要伙伴的可能产生预期利益冲突的有偿职业或者其它有偿活动。
(十)保密
在欧央行官方没有正式公开监管决定之前,监管委员会成员和监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人不得在公共发言、声明或者媒体中透露任何涉密信息。
六、严控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利益冲突意义重大
2017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杨家才为首的多位银行监管系高官相继被查。2017年8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新闻稿,认定杨家才“破坏金融系统政治生态和市场秩序,损害银行业监管机构形象”。除了银监系以外,还有项俊波、姚刚、张育军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多位高官相继被查处,金融监管领域的反腐形势十万火急、危如累卵。
2018年1月1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称,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发放贷款案件进行处罚,并对四川银监局原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775亿元违规发贷案绝非一朝一夕积累而成。银监会不护短,勇于对系统内部人员问责,标志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反腐败正视金融监管“猫鼠一家”序幕正式开启。
2018年1月26日至27日,银监会召开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银监会郭树清主席指出,“要自觉尊崇党章,坚决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中纪委驻银监会纪检组组长李欣然指出,“重点查处‘猫鼠一家’“监守自盗”的腐败案件,不断增强震慑遏制。”1月30日,中纪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组组长徐加爱发表署名文章,《坚定扛起党内监督的神圣使命 推进人民银行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徐加爱强调,金融领域出现的一些重大风险隐患,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金融监管中的“猫鼠一家”即是风险隐患之一。2月9日,人民银行印发了正风肃纪十条禁令:严禁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严禁违规接收使用地方政府、企业奖补资金;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人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禁违规购买兑换纪念币;严禁违规查询反洗钱、征信等信息;严禁系统内公务接待饮酒;严禁违规借用多占单位住房;严禁违规参与经营活动;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众所周知,金融是经济的命脉,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金融业依法严格监管,乃是金融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展望未来,唯有西学东鉴,结合金融系统行业性特点,有效吸纳西方发达经济体制度安排的成熟经验,加紧完善制度设计,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核心,突出事前管控,从源头抓起,严控金融监管领域潜在的利益冲突,方能引领中国金融稳健地融入世界经济圈,方能保证中国金融切实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中国梦实现,方能确保中国金融助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