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把“三公消费”装进笼子

   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外部公民监督“三公消费”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方法。但无论怎样重要,有效的制度安排都是无法代替的

链接机制与防火墙

  法定授权的惟一主体当然是立法机关。然而,这些授权能否最终得到贯彻,而不被无处不在的行政裁量权架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法定授权相连接的那些机制是否被嵌入到《预算法》中。这样的机制至少有两个:以国库单一账户(TSA)为基础的“两个直达”、立法机关对国库账户上资金动用的监控。

  二审稿中虽然以大量的条款(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三条)构造出一个事实上的代理制框架(认为“央行受财政部门领导、对财政部门负责”),并且取消了央行经理国库之规定,但对与法定授权(第一道公款“防火墙”)相链接的上述两道“防火墙”却全然没有顾及。主要标志是:赋予财政部门在银行账户(财政专户)设置以公款调度方面的过度裁量权,并且不要求国库账户的资金动用须向立法机关和政府定期报告。在民主与法治社会中,没有哪个行政部门可以在不经立法机关授权、不向立法机关报告、不受立法机关监控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自行处置公款和银行账户。

  为使法定授权具有技术上的操作机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的“两个直达”实在是必须坚守的“防火墙”。这“两个直达”是:所有公款从缴款人(包括纳税人)直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公款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供应商;除了设于央行的国库单一账户外,其他国库账户必须是零余额账户;国库账户上的资金动用必须向国家立法机关定期报告。

  遗憾的是,二审稿对“防火墙”机制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报告(国库账户资金动用与存放)”未置一词;相反,却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来为滥设财政专户处置公款的行为提供合法性。只有在严格限定“其他账户均为零余额”(经法律、立法机关授权者例外)的前提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用语才是正确的、严谨的。

  这些“防火墙”机制的缺失,对于“三公消费”意味着什么呢?答案很简单:意味着形式(总额意义)上的法定授权制度,将无法有效管控“三公消费”;由于丧失了宝贵的事前控制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与“三公消费”相对应的公款的流动过程,所记录的预算科目和支出类别,以及相应的银行账户(财政专户)的设置与管理,几乎完全处于立法机关、审计部门和央行国库的实时监控能力之外。

  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外部公民监督“三公消费”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方法。但无论怎样重要,有效的制度安排都是无法代替的。这样的制度安排要求:(1)清晰地界定“三公消费”中“公”与“私”的边界,(2)对于“公”部分,建立统一、公开的支出标准;(3)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授权承载这些边界(支出目的)和标准;(4)立法机关的法定授权必须是(或最好是)逐笔授权,(5)法定授权原则需要被转换为一套操作性程序,包括预算过程中各个阶段的预算听证、预算辩论、预算质询;(6)为使法定授权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以TSA实现“两个直达”、国库账户资金动用必须向立法机关定期报告必不可少。 ■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项目“公民友好型预算报告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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