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铁瑾)自8月起,北京市实行新的与施工进度挂钩的商品房预售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上周末(6月14日)发布通知称,2013年8月1日后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楼栋,以及套均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住宅楼栋申请预售许可时,施工进度应达到如下标准: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主体结构须封顶;8层(含)以上的,进度须达到地上规划层数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7层)。
通知称,管理部门勘察现场发现未达到施工进度要求的,则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根据2007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今年3月底出台的“京十九条”中即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当时提出“从工程投资、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据《北京日报》援引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的话称,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是完善预售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在房价上涨过程中,北京市房地产调控频频出拳,从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到征收转让住房20%个人所得税,从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到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此次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表明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尚未放松。
北京市在落实“国五条”细则时提出,2013年北京房价控制目标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