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朱以师 杨秋波)针对近期中国经营报与经济参考报刊发的“绿城涉嫌商业贿赂向建行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的报道,绿城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双双发布声明称报道失实。
上述报道称,由绿城房产集团控股60%的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因向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贷款6亿元,而向建行内部人士支付了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6月16日发布声明称,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未曾以任何方式向建设银行或其内部人士支付过任何融资费或输送其他利益。该声明还强调,绿城集团董事长宋卫平在接受采访时从未有过“这应该是建设银行内部人要的好处费”的表述,也未有其他表述指向或隐喻。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新华网发布声明表示,有关媒体在报道新疆绿城商业项目涉嫌商业贿赂时,称绿城方面向建设银行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经核查,此事纯属无中生有。
上述报道援引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称,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部在2011年9月5日曾提交了一份名为“支付建行3000万元贷款融资服务费说明”的文件,获得总经理夏松华、执行总经理姚猛、公司监事龙晓军等管理层的签批,并在2012年3月1日支出了3079.6万元,其中的2020万元最终转入了名为“历美钢”的个人账户。
绿城集团副总经理柴宏达向财新记者证实,新疆鸿远公司支付3000万融资服务费一事的确存在,但不是向建行支付,而是支付给第三方中介公司。柴宏达是绿城集团派驻新疆鸿远公司的董事。
柴宏达说,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委托上海天昀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绿城新疆玉园”项目的贷款事宜。按照协议,在获得贷款之后,需要向上海天昀支付融资服务费。2011年8月25日,建行新疆分行审批通过了新疆鸿远公司申请的6亿元项目贷款,并在2011年9月23日正式签订了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额度为4.13亿元。
在获得贷款之后,新疆鸿远公司需向上海天昀支付3079.6万元的融资服务费。柴宏达对财新记者表示,2011年下半年,新疆项目需要支付开发建设、土地款等多项费用,需要寻找融资的渠道。但是,恰逢房地产调控最严厉的时期,绿城集团资金紧张,各种资金链断裂的负面传闻不断,很难拿到银行贷款。“告贷无门的情况下,借助中介机构获得银行贷款也属无奈。”
但是,在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的具体操作上,新疆鸿远公司的团队显然严重违反了财务纪律。据上述报道称,新疆鸿远公司通过8份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内容的采购合同和费用审批单套取了资金,并通过不同账户汇集到“历美钢”的个人账户上。
对此,柴宏达解释称,根据当时新疆鸿远与上海天昀的协议,融资服务费所产生的税款需由新疆鸿远公司承担。为了避税,新疆鸿远公司的管理团队采取了上述手段,以工程款发票来冲抵融资服务费,套出资金之后,转入历美钢的个人账户,再由历美钢的账户转汇上海天昀指定的两个收款账户。
柴宏达强调,“历美钢”与建设银行绝无关系。他还透露,2012年5月,绿城集团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了这一错误,责令改进,项目公司补缴了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5月,新疆鸿远公司的另一位股东赵星如与绿城集团发生纠纷,曾就此事以“绿城派驻的管理层挪用资金、侵吞公司资产”为由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报案。经过警方侦查,发现不构成经济犯罪,不应追求其刑事责任,最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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