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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立规文化央企转让国有产权

2013年06月17日 18:09 来源于 财新网
文化央企中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比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报财政部批准;同时,文化央企内部资产重组,拟直接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文化央企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

  【财新网】(见习记者 闻静)6月17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下称《通知》),明确中央文化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细则。

  按现行管理体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设在财政部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文资办”)监管。

  《通知》要求,财政部作为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关,依法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办法。同时,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通知》规定,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时,对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通知》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依法决定或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

  此外,《通知》明确,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直接报财政部批准;而其他中央文化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通知》还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并且原则应当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进场交易地点为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而符合国家规定的场外转让协议应报财政部批准。

  依规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应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通知》还规定,每年度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书面报告财政部;有主管部门的,通过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报告财政部。

  2009年,为解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出资人缺位”问题,中央决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2011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并正式运行。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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