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 郑道
最近,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七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中,七部委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通知中,最引人注目是最后一段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这意味着,七部委试图以保障弃婴权益之名,对民间福利机构进行收编,垄断弃婴收留(收养),这个行为值得警惕。
弃婴(包括“孤儿”)问题是个古老的社会问题。历史上,解决保障弃婴权益的途径大致有三种:公民个人收养、包括寺庙教会等宗教组织在内的民间机构收养,以及官方福利机构收养。其中,以个人及宗教组织收养的历史最为悠久。
前述《通知》要求重视保护弃婴权益、打击和制止弃婴现象、对弃婴进行救治并确认身份等行为,是宣称“以人为本”为执政理念的政府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但是,政府部门对弃婴的关爱,并不能自然延伸出公权力拥有以此对民间福利机构进行收编,垄断弃婴收留收养行为的权力。
不论个人还是民间(宗教)组织,“收留”弃婴是中国富有渊源的爱心之举。相关政府部门打击“弃婴”和“贩婴”值得肯定,但不能借此剥夺这一民间权利。更何况,收留弃婴与打击弃婴贩婴行为,原本就是两个问题。“收养”作为一个法律行为,为了更好保护儿童权益,自然应该要更加规范。但是,规范化不能是政府对收养行为进行垄断的理由。
早在2011年,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国内收养部主任冀刚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就透露,“相关部门正考虑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禁止任何通过福利院以外的渠道收养弃婴”。而今,七部委做出的前述通知,只是这一试图垄断弃婴(孤儿)收养渠道的逻辑延伸罢了。
弃婴、孤儿进入官办福利机构,情况果真会如官方形容得那么好?近些年来,如湖南衡阳各福利参与的贩婴案、湖南邵阳的“邵氏弃儿”事件、河南兰考袁厉害收养弃婴孤儿事件、广东揭阳官方人员到寺庙“借孤儿”等,无不一再证明各官办福利机构对弃婴、孤儿权益的漠视。在这一制度构建不健全、外部监督乏力的前提下,收留弃婴、孤儿往往成为官方福利机构敛财的一种手段。
这并非信口开河。据我多年对这一问题的跟踪采访调查,一些官方福利院以收留收养弃婴、孤儿的数量多寡获得民政部门相应拨款;而涉外收养渠道又可获得丰厚的“助养金”回报。在收养行为规定日趋健全,而政府几乎通过官办福利机构垄断儿童收养渠道的当下,由于涉外收养所获得的回报比国内收养所得收益更多,一些福利机构更倾向于将弃婴送养国外。目前,中国政府已签署《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方面合作海牙公约》,但仍不是《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缔约国,这使得在涉外收养过程中存在侵犯儿童权益的一些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
政府部门以保护儿童权益的“善”的名义,切断民间善举,显得多么粗鲁无礼。而更令人警惕的,在于公权力部门的“自我圣化”。现代通行的政治伦理,对公权力(政府)部门采取的是“人性恶”的人性假设,但从《通知》中我们却不难看出,政府部门自诩所言所行都是好的,而民间反倒被权力以恶意的眼光审视,这真是奇怪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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