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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获允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013年06月21日 18:37 来源于 财新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新《基金法》扩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范围,《试点办法》将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财新网】(记者 杨璐)6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旨在扩宽基金公司股东范围,推动基金行业进一步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新《基金法》扩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范围,不再限定为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促进基金行业的竞争与发展,证监会联合保监会共同发布该《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程序、风险控制要求、监管合作与沟通机制等。《试点办法》有五章21条,分为总则、申请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

  根据《试点办法》具有申请资格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申请程序方面,上述保险机构由保监会审查其设立资格后依法出具监管意见,再由该保险机构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试点办法》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保险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托管独立、决策独立、交易独立和核算独立。

  此外,在运营中还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实行业务分离,人员分离,场地分离和账簿分离,防范经营运作风险。《试点办法》还要求规范保险机构与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融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利益输送行为。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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