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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擅自经营劳务派遣将被重罚

2013年06月21日 18:34 来源于 财新网
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须高于200万元;授权各省份人社部门负责业务资质审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将被重罚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公开征求意见期结束一个月后,6月21日,人社部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今后,注册资本高于200万的企业才能申请劳务派遣,擅自经营该业务的企业,将被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由后者将其派到第三方单位工作。

  在中国,劳务派遣工常常陷入维权困境,且存在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对此,2012年底,全国人大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修改了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文,并于2013年7月起施行。人社部此次公布的《办法》,即为新版《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文件。

  《办法》重申,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人社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企业需具备三个条件,即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此前,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为人民币50万元。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上报经营情况、派遣劳动者人数、支付报酬情况、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情况等。

  对违法行为,《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由人社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到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仅会被撤销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且将根据情节轻重,被处一万元以下或一到三万元的罚款。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自2013年7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按《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不过,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办法》施行后,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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