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缺保障
“这次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除了解决法律衔接和冲突,另一个主题就是税务机关扩权。”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应该保障税务机关正常的征管权力,这没有问题。但是,这次修正没有涉及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事项,比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缴税,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权,有可能让一些显失公平或明显违法的案例投诉无门,不利于税务机关纠正错误,也不利于复议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应该废止先缴税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复议的规定,保证纳税人的救济权。
此外,应该采取措施,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熊伟建议,应该将法律名称改为《税收征收服务法》,体现征收与服务并重,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理念,根据纳税人的特点改造税收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管理”一词居高临下,过于行政化,未能凸显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对于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修正案更待加强。这既涉及修正案作出严格规范,也涉及税务部门征管理念的转变。去年7月,国税总局在全国范围启动税收征管改革,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提出以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为基础,将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国务院副秘书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今年初在财新《中国改革》撰文提到,我国税收征管的理念和方式正在发生一些新变化,其中之一即是税收征管定位更多转向以服务促遵从。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准则下,立足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构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诚信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纳税服务对税收征管起着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
但是,国税总局宣称的“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并没有在本次修订中体现。修正案没有增加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国税总局作为修正案的起草部门,反而借修法之机,提升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修正案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
熊伟指出,注册税务师是国税总局自行设置的一项职业资格,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正案授权国税总局制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看似理顺了关系,其实仍然与《行政许可法》冲突。涉及到职业资格,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是税务机关的‘家法’,而是面向所有合格的中介机构。”熊伟说,该法只宜设定一般性的税务代理规则。修正案应规定哪些人可从事税务代理,如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让所有符合资格的人享有同等机会。修正案有关“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只提到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涉嫌行业垄断和歧视。
“可先由国务院制定《注册税务师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注册税务师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注册税务师应实行严格的行业自律管理,应当也只能由注册税务师与律师、注册会计师一道,共同建设税收法律服务市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要创造公平、公正、有竞争的税收法律服务市场。”
他说。
本刊记者邢昀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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