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的一居民家中,一名1岁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已经腐烂。当天下午,女童母亲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拘。据了解,女童的母亲乐某有吸毒史曾一度下落不明,在2012年因吸毒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后因其产后仍在哺乳期,行政拘留未予执行。而孩子的父亲李某年初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捕,正在监狱服刑。他们的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
这起案件与2003年3岁女童李思怡饿死家中的事件在细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孩子年龄相仿,均为不具备自理能力的幼童;死因类似,都因长时间被困家中;父母中也都有吸毒者,家庭收入没有保障。
李思怡事件的责任最终落到了两名警务人员的头上;这次的悲剧虽然不是因为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直接导致,然而母亲吸毒、幼童没人照顾绝非一天两天的事情,孩子的生活问题显然没有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的妥善解决。
未成年人安全保障机制的缺失再次暴露,两起事件时隔十年,相关制度建设为何迟迟不能到位?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认为,酿成这些惨剧的直接原因是在明知孩子父母不宜再担任监护人时,没有果断改变监护关系。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不够细分,公民法律意识不足,现有规定很难在社会上真正全面实施。
杜兆勇指出,中国的法律系统存在严重滞后,很多是以行政管理的工具为目的运行,而并非以保障公民权益为基本出发点。故而法律行使部门总是把执法工作和任务能够得以实施作为优先考虑对象,而保障公民权益则沦为次要。2003年的李思怡事件就是这种优先考虑工作任务的执行而不顾公民权益的直接后果。
杜兆勇说,就未成年人保障制度上来讲,中国于1991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另外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指出未成年人应受到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的同时保护。也就是说中国对未成年人实行保障的机制是存在的。问题在于相关的条款、规定不够细分,致使相应的执行机制无法有效建立,而单单倚靠居民自觉和居委会帮助是远远不够的。
中国应该建立更强有力的青少年保护执法组织,杜兆勇介绍说,日本的少年警察制度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其“少年警察活动”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在于结合警察和民间的力量,促成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青少年权利不受侵害,同时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有数据统计,日本在全国范围内有8000多人在从事“少年警察活动”,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日本成为世界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的国家。
“如何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也是当前非常紧迫的一个课题。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意识到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人们需要明白法律并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公民用来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有效武器。另外更要让大家认识到,协助保护他人权利,其实就是在间接对自己的权益安全进行巩固。”杜兆勇说。█
(财新实习记者 王歆慈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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