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提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下称草案第二稿)。此稿与曾经备受质疑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差别较大,将环保部门、环保法专家和环保公益组织的部分修法建议写入草案。
现行《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3年无实质修改。而中国的环境在此33年间急剧恶化,环保法也被各界称为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2011年,该法终于进入修订程序。
历经艰难,草案一审稿于2012年8月下旬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月31日将该草案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该稿几乎遭到环保界主流声音的一致反对。2012年10月31日,环保部在其官网挂出3500余字的长文,对草案一审稿提出多达34条反对意见。(相关报道参见“明争环保法修订”)
2013年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草案第二稿的同时,还作了《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介绍2012年8月草案公布后的意见收集、调研和修改情况,并对第二稿的部分修改予以说明。财新记者发现,上述汇报陈述了各界对草案第一稿的部分反对意见。
环保法可能迎来更大的修订空间,甚至启动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称,本次《环保法》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保法》应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全面修改。法律委建议,“应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
相较现行环保法以及草案第一稿,草案第二稿作出较大改动。草案第二稿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
其一,政府环保考核可能入法。草案第二稿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在中国诸多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可能进一步提高。新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保规划;同时删去第一稿中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的规定。
其二,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各界千呼万唤之下进入新草案。新草案设专章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在收到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予以公开。发现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其三,规划环评进一步明确,对环评未过就开工建设的项目,新草案专门拟了“恢复原状”条款。草案第一稿未能纳入的环境违规“按日计罚”条款,进入了第二稿。但环保部门和各界一直呼吁的、针对政府政策实施的“制度环评”,没有进入新草案。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二稿第四十八条引发了部分舆论质疑。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将众多环保民间组织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以外,只允许有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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