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提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下称草案第二稿)。该稿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条被不少环保界人士指为官协垄断环境公益诉讼。
草案第二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联合会)官方网站,联合会是中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一家全国性环境社团组织,由国家环保部主管,现任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为该协会副主席。联合会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大批中国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其中正部级以上领导40 人,副部级以上领导155 人。
一位参与环保法修订的权威专家告诉财新记者,“此条规定有点奇怪”。此前,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各家环保组织的意见比较统一,即“应在法律中确认环保组织的主体资格”,而非把民间组织排除在外。立法过程中,几乎没有听说有谁主张,应由联合会系统来垄断环境公益诉讼。
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稽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财新记者,联合会的理念一直是“大联合”,支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进环境保护。过去提起诉讼时,也有很多和当地民间环保组织合作的案例,从未谋求过“垄断”。
知名环保公益律师夏军认为,仅给具有官方背景的联合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该是官方基于稳定的考虑。
作为公益组织的代理律师,夏军曾参与不少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即包括有“草根NGO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之称的云南曲靖铬污染案。在此过程中,夏军发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行政机关与公益组织有时存在冲突。公益诉讼的一些诉求,有时也让环保部门觉得被动。而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分支机构受各级环保部门主管,如只由该联合会提起诉讼,便不易出现类似问题。
夏军认为,联合会的官方背景固然能够带来一些便利,如方便调动一些资源,但带来更多的可能是束缚。受政绩观影响,联合会打官司往往“只能赢不能输”。这就使得它们在选择案件时偏向保守,很少啃那些败诉率很高的硬骨头,也很少在诉讼请求中涉及赔偿问题。如果案件涉及本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就更难提起。
在夏军看来,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会面临类似困扰,为了政绩,偏向于选择一些短、平、快,基本能赢的案件。但相比于行政手段,诉讼过程是用更严格的程序来更长远地解决问题,其本来就可能延续很长时间。夏军主张,公益诉讼必须和行政执法相分离,不应由环保部来主导。
夏军同时认为,之前联合会提起的一些诉讼,为环保公益诉讼在全社会的宣传、普及作出了很大贡献。但随着环境争议越来越接近企业、政府的核心利益,联合会受到的束缚可能就越多,民间公益组织的推动作用因此会更加明显。“联合会垄断诉讼主体资格,将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参与修法的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则认为,草案二审稿虽有进步,但却存在诸多不完满之处,主张对《环保法》大修大改,当前社会关注的联合会垄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仅是小的不妥之处,舆论关注不应过分聚焦。
此番是《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惯例,三次审议即可表决通过。2012年10月下旬初次审议之后,以“有限修改”为原则的第一稿遭到环保界主流声音的几乎一致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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