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普茨迈斯特向多家中国企业表示了出售意图,但要求中国企业对中国政府保密,不得向政府申报项目信息。两家中国企业在此项目中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做法:中联重科按规定向发改委作出项目信息申报,并最终获得了发改委的确认函(中联重科在对此事的公开声明中称,它在向政府提交项目信息申报时,并不知悉德方的保密要求);三一重工则没有申报,而是与普茨迈斯特达成了独家谈判的约定,并最终签署了收购协议。2012年4月,中国发改委选择批准了三一重工的收购,在两种策略的对决中,三一重工胜出。发改委的决定可能考虑了此项收购的国际影响和目标公司的质量,但政府规定被市场主体联合规避,难免令人对这项规定在将来是否会被严格遵守产生疑问,也暴露了中国政府部门选择性执法的倾向。
影响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的第三个显著的体制特色是中资银行的参与。中资银行为许多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提供了大量资金,使得许多中国企业得以进行远远超出其财力的并购。但在国外人士看来,仅根据交易本身的风险和回报分析,往往难以理解中资银行所愿意提供的贷款规模及其低廉的成本,所以有人进而将此解读为中国政府对一些并购交易的扶持和补贴。
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经济体制上的差异,一项投资是否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目的,乃至反映了国家意志和战略,有时很难评判。中国政府习惯于在经济中扮演一个更为积极的角色,并对其属意的经济实体(如国有企业)给予帮助和扶持,包括为之提供低廉的贷款。这些行为表现在对外投资领域,往往只是体制惯性的自然延伸,而未必包含什么深层次的企图。当然,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下为低廉的银行贷款付出代价的是储户。在国内经济中,低廉的银行贷款可能会扭曲企业行为,造成过度扩张甚至全行业的产能过剩;在跨境并购中这同样也会产生扭曲效应,促成一些没有经济合理性的交易。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也高速增长。对此许多发达国家一方面认识到这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帮助就业,但另一方面又对中国投资仍然戒心重重,对中国投资背后的目的抱有很大疑虑。中国跨境并购的上述体制特点(国有企业的角色、审批制度和中资银行支持)进一步加深了这种疑虑,不少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也因此受挫。
中国企业进行跨境收购时,必须高度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和挑战,采取积极手段化解矛盾和风险。为此,中国企业应加强与目标公司员工、社区、政府和媒体的沟通,解释交易的商业目的、交易完成后的打算(如是否会裁员),寻求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中国企业还可以邀请在东道国有一定影响力和地位的机构(如股权投资基金)来共同投资,进一步减轻东道国方面的疑虑。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则应该尽量缩短交易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流程,加强审批的透明度及其结果的可预见性。而且,审批应集中于交易的法律合规性,避免干预交易的商务约定。另一方面,政府在审批中应维护制度和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有法必依。
英文相关报道参见:http://english.caixin.com/2013-07-09/100553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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