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明确并法治化

2013年06月29日 14:04 来源于 财新网
客观分析其风险是可控的,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大事,至少不会造成系统的风险

  【财新网】(记者 王晓庆)在6月29日举行的2013年陆家嘴论坛的“金融互联网发展的前景”专题会议中,与会代表讨论如何在保证不打击创新性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风险,监管一致性和法治化成为讨论焦点。

  近期爆出的斯诺登“棱镜门”事件,折射出用户对大数据发展中的信息和资金安全担忧。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说,近年来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支付服务引起了很多讨论,整治、打压、取缔的声音都有。但是在他看来,这些机构发生的案件都是小金额,比较分散的,但是关系到老百姓,所以大家比较敏感。但是反过来看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信贷、融资、票据诈骗,出一笔事件就上亿,不过因为他面对的是企业,服务对象不一样,引起的波澜就没那么大。

  “ 总体来讲我们认为第三方机构的风险是有,但是不那么要紧,大家不必要大惊小怪,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可控的。” 周金黄认为,客观分析其风险是可控的,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大事,至少不会造成系统的风险。“比如说支付宝有一套赔偿机制,如果发生这种问题,他先赔付,然后再打官司,这点其实比银行做的好”。

  相比人民银行代表对互联网金融的豁达态度,银监会代表认为应该加强监管。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认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首要原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互联网具有延伸性、快捷性,在网上通过很快的速度可以把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转移走,所以消费安全是头等大事。

  “如果(互联网)从事银行业务的,我们就要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管理。我们关注的是互联网业务的风险管理,互联网业务中信息泄露问题,包括信息透明度等风险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王岩岫称,银监会正在研究电子银行的法律法规出台,建立自己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

  然而,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中,并非所有业务都属于银行业务,例如P2P贷款、余额宝。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监管的不一致性的现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廖理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块钱也能够在网上快速实现货币基金买卖,金融互联网生活在每个角落不可避免的,原来以大机构为主的监管对象可能要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周金黄认为,关于监管问题应该用“创新发展,市场选择;联合监管,各守一段”的方式解决,双方面要无缝对接。

  王岩岫认为,目前如果互联网同时能够做银行业务,那么应该让银行监管;如果说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是企业金融活动,那么给相应的机构监管,目前是各管一段的状态。

  “当然现在互联网的量不算大,但是如果监管不到位就会造成很多交易损失。” 王岩岫透露,今后对P2P信贷市场的管理也在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