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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

2013年07月03日 18:02 来源于 财新网
今后,如无特殊情况,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法学者认为此举意义重大,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一步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公开裁判文书是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

  7月3日,《人民法院报》发布消息称,今后,如无特殊情况,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晨光表示,此举意义重大,有利于确立法院的公信力,加深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最高法裁判文书原则上一律公开

  据《人民法院报》引述最高法院消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今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也应当公布。

  7月2日,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暂行办法》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强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覆盖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上网公布将成为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固定下来”。

  对于哪些裁判文书可不公布,上述负责人表示,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公布。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或商业秘密,可向最高法院请求不公布裁判文书,经审核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不公开。

  对如何保护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裁判文书上网前会经过技术处理。如隐去当事人的住址、电话等,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姓名以“某某”代替。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用以发布裁判文书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法院官方网站的二级网站,所有文书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知识产权六类录入。该网站还能查询各省级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但该功能还在建设中。

  目前,最高法院已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裁判文书20余份,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各数份,涉及二审、再审、申请再审等不同审判程序。

  裁判文书公开意义重大

  根据最高法院2009年的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六项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早在2010年11月,最高法院就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但未确立全面公开裁定文书的理念,仅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省级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先行一步。2009年,河南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各类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晨光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主要形式,且比其他司法公开形式意义更为显著。例如,庭审公开是审判过程的公开,但是参与人数有限,一般仅对当事人及一定数量的旁听人开放。而裁判文书包含了法官的审判根据、法律使用情况、案件事实等。公开裁判文书,能够把法院对案件的所有考量公之于众。

  王晨光认为,公开裁判文书,一是可以宣传法制,使得公众知道同类纠纷在法律上如何处理。二是能把法院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确立法院公信力,让公众知道法院是如何审判的。三是能使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通过不同案件的判决,使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更加具体、深入。如果出现审判争议,公众还可以根据裁判文书进一步探讨。所以,从影响范围和社会意义上看,裁判文书公开比其他司法公开方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深化司法公开,也是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主政的着力点之一。2013年3月自湖南履新最高院的周强提出,要建设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平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王晨光提醒,在裁判文书公开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平衡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不能因为公开文书侵害个人权利,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难。同时,最高法院应确立一定的机制和渠道,接受公众对公开文书的意见。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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