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莱坞与希特勒,1933-1939》在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是美国著名电影批评家和历史学家托马斯·多海尔提。2009年,他在同一家出版社出版过《好莱坞的审查》,两本书都研究好莱坞自我审查的历史。只是新书专题描述在“二战”之前希特勒崛起的几年中,好莱坞如何因自我政治审查,回避了对德国雅利安主义的揭露。作者再次将一段好莱坞希望淡忘的历史在公众面前挑明。
《纽约时报》书评指出,在“二战”结束60多年之后,德国纳粹仍然是好莱坞经久不息的银幕题材。多海尔提在他的新书中以有力的证据指出,在二次大战逼近、纳粹危险性最需要被揭露的那几年中,好莱坞电影却保持了沉默。
源于清教徒的保守传统和宗教道德要求,美国曾经主张查禁淫秽出版物。对出版物的反淫秽、如何定出“淫秽”的法律标准,以及“查禁”与“言论自由”间的冲突,成为长期困扰司法界一个的问题。对“淫秽”的道德纠结也是美国电影审查的起因。当时,电影是个“新玩意儿”,虽然默片技术在1860年已经发明,可是直到1900年,电影还很稀罕。即便无声,大银幕活动形象的视觉冲击,还是困扰着保守的美国人。1913年,俄亥俄州政府以卫道为由,通过了一项法令,授权州政府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审查所有试图在该州播放的电影,而且送审公司还必须向委员会付费,若有什么人播放了没通过审查的电影,该委员会还有权逮捕违规者。
此法一出,影界大哗。因为当时对淫秽出版物还只是事后查禁,免预审是出版界维护言论自由的基本底线,以此类推,电影业当然不可能不挣扎就束手就擒。于是,在1915年,发生了“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电影公司和发行商诉俄亥俄州违背了与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相似的保护言论自由的州宪法,官司最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电影的视觉威力,令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断不敢冒摧毁社会风气的风险,于是,以九比零裁决:俄亥俄州的州宪法中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不能涵盖电影业。法庭声称:电影只是单纯为追求利润而制作的商品,它不能被看作是媒体或公共舆论机构的一部分,受俄亥俄州宪法保护。法庭描述了电影使用的一些技术细节,指出它受大众欢迎的程度,“而这些细节可能为邪恶所利用”,因此,“不能认为(审查电影)是超过了政府应有的权力”。同时,法庭还把这个结论推及到了剧院和马戏团的演出。
回看1915年的裁决,如果今天认为大法官们艰难权衡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说明我们低估了电影对于公众的影响力。这让我想起最近两个中国朋友告诉我的真实故事。一部描写抗日谍战的电影,一开场就酷刑连连,一个小学生站起来要离场,她妈妈想劝她坚持一下撑过这段,女孩一边往外走一边大声抗议说:“这是给小孩看的电影吗!”有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问题存在,电影业就不会是绝无责任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裁决中,把电影划在州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之外,显然是一个极为勉强的应对下策。
这个裁决的一个意外副作用,是催生了美国电影业从1930年到1968年执行的自我审查法则。
虽然1915年裁决支持了电影审查,但是它的立法权还在州一级,并非全美各州都有电影审查;设立了审查机构的一些州,实际上也并没严格地执行。例如纽约州有审查,可纽约舞台还是充斥骂人话、性暗示、上身裸露和成人题材,显然是儿童和青少年不宜。电影发展到上世纪20年代,尤其是进入有声电影时代之后,为吸引观众,也有同样问题。关键是,当时美国还没想到电影分级这一招。同时,在一个保守社会,电影明星又往往被看作是社会丑闻的八卦来源,保守的公众总把电影业看作是社会道德败坏的来源。最终,美国有37个州通过了电影审查的立法。电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光是送审费用都是一大笔钱。好莱坞为了修复自身形象和减低送审压力,开始在行业协会建立自我约束的规则。威尔·H·海斯最早主持制定的文本,于1930年在好莱坞“美国电影协会”(MPAA)的前身MPPDA通过,被后人称作“海斯法则”。
这些“法则”排斥许多被看作是负面的题材和内容,例如,亵渎宗教的语言、冒犯民族种族和信仰、对神职人员的调侃、混乱的性关系、儿童性器官、强奸或强奸未遂、床戏、过度色情意味的接吻、虐待儿童与动物的画面、分娩场景、贩毒与使用毒品、谋杀技术、走私的具体方式、过度的暴力、手术过程、对罪犯的同情,等等。法则涉及道德设限,也有政治设限,例如要求避免煽动叛乱的内容,甚至有涉及国际关系的设限,例如,避免拍摄贬低他国宗教、历史、制度、名人和公民的影片。“法则”的约束没有约束,自然会扩大化,变得任意起来。
后来,人们常常为海斯叫屈,因为这些被称为“海斯法则”的限制,并未认真执行。直到1934年,约瑟夫·I·布林接替海斯的位置,主持“制作法则执行办公室”(PCA)后,这些限制才被严格执行。有许多电影——包括经典《卡萨布兰卡》——细节都被迫按“法则”删改。在今天看来,这些删改都毫无道理。在1946年的希区柯克电影中,接吻凡超过三秒钟都算“过度”,所以有人在边上卡秒表,两秒半截断。“法则”也管到卡通片和在美国播放的外国电影,例如维托里奥·德·西卡1948年著名的《偷自行车的人》,因为里面谈论妓女而被MPAA要求修改。
多海尔提的新书所关注的,是德国纳粹崛起阶段好莱坞的表现,和业界自我政治审查之间的联系。
1930年,反战电影《西线无战事》在德国柏林首映,受到后来的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带领的一群褐衫党人的袭击,并大叫这是“犹太佬电影”。当时戈培尔还不是政府官员,而软弱的魏玛政府迫于纳粹暴徒淫威,反而吊销了《西线无战事》的播放执照。纳粹上台后,立即禁止犹太人参与电影业,也就是德国电影业的强制雅利安化,迫使大量犹太导演、演员和其他从业者离开德国流亡他乡,实际上也打击了这个欧洲的电影强国。面对德国电影界的种族迫害,好莱坞并没有强烈反应。
多海尔提认为,好莱坞大公司的反应,主要还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他们在德国的投资太大,假如以抗议的形式撤出,经济损失太大。所以如米高梅、福克斯和派拉蒙这样的大公司,一边撤出自己的犹太人雇员,一边作为公司还是在德国正常运作。另外一些公司把总部从德国撤到欧洲其他国家,但还是继续和德国维持业务关系。惟一的例外是华纳兄弟电影公司,他们在柏林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英籍犹太人菲尔·考夫曼。1933年4月,考夫曼遭到褐杉党人殴打,几个月后在斯德哥尔摩死去。主持电影公司的杰克·华纳立即关闭了在德国的分支机构,此后华纳在好莱坞持最鲜明的反纳粹立场。
多海尔提认为,布林PCA办公室的设限条款含含糊糊。比如,“一视同仁地表现所有国家的历史、机构、名人和公民”,在当时其实是好莱坞顾忌影片在德出口受损,对纳粹德国屈服的借口,等于放弃了对集权制度的批判。他还认为,好莱坞害怕得罪洛杉矶的德国驻美国领事,因此纳粹的影响实际越出了德国。
在1933年到1939年,好莱坞大公司的确没有以电影来表明反对纳粹崛起和抗议迫害犹太人的立场。对比之下,反而是一些边缘的独立电影敢于突破,例如1933年的《欧洲的疯狗》、1934年的纪录片《希特勒的恐怖统治》、1936年的纪录片《我是纳粹德国的俘虏》。遗憾的是,这些电影却受到好莱坞自我审查法则的影响,有的拍摄困难,有的虽勉强通过审查,却发行困难。在大银幕打破这一局面的是纽约的时代公司,它们拍摄了新闻系列片《时代的前进》,在其中一部“德国内幕”中,揭露了纳粹的独裁。
那么,既然电影是一门艺术,它是不是必需承载现实政治社会题材的历史任务不可?
当然,不能要求每个作为个人的电影人承担“非拍什么不可”的责任。电影是如此丰富,它可以深入探索人性、人的内心,甚至也可以如绘画一样,做成纯艺术。如犹太画家Edouand Vuillard,他的最后岁月是在德军占领下的法国度过,他几乎是被囚在家中,他的艺术表现对象就是自己家。然而,他留下了最撼动人心的作品,他独一无二的色彩是犹太民族和人类文明最珍贵的遗产。可是,电影作为一个整体,尤其在非常年代,它必定有相当一部分艺术家的创作冲动与现实题材有关,假如这部分的题材因为审查而缺失,肯定是不正常的。
多海尔提的书展现了多层次的面相,好莱坞源于对社会道德的担忧开始自我审查,最后扩展到政治自我审查,又混杂着商业利益的考量,复杂权衡之下,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纳粹兴起,反而回避了社会责任。实际上,后来在麦卡锡时代发生的对演员合约的政治限制,也多是好莱坞行业协会自我政治审查的结果。多海尔提在历史反省中提出的问题,在今天这个世界,依然有它的普遍意义。
顺便再做个交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电影的1915年裁决,在1952年“约瑟夫·伯斯泰公司诉威尔逊”一案中被推翻。这个裁决认定,《纽约教育法》以“亵圣”为理由禁止播放意大利导演费里尼和罗西里尼合作的电影《奇迹》,违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个里程碑式的裁决,后来被称为“奇迹裁决”。
电影终于被纳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至于电影与青少年教育关系的问题,美国在1968年终于通过电影的分级制度解决。好莱坞MPAA的“制作法则”,自此彻底走进历史。
作者为美籍华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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