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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偿付能力监管新体系将具中国特色

2013年07月07日 14:24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目前保监会成立了十多个专题项目组,对细则进行研究,如果快的话明年或许能出台一套成型的技术标准
资料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陈文辉,拍摄于2012年6月30日。 王炬亮/CFP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周五(7月5日)表示,“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方向有两个重点,一是与国际接轨,二是以中国国情为基础。”

  7月5日,由保监会主办的“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召开。陈文辉在会上做出上述表示。

  中国风险导向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下称偿二代)于2012年4月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整体计划用3-5年完成。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了《偿二代整体框架》,完成了顶层设计。

  陈文辉强调,在对偿二代的建设过程中,保监会将考虑到新兴市场的具体特征,以中国国情为基础。与会的保险公司有关人士纷纷表示,希望能够结合国内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调整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部分细则。

  “比如,是按照法定准备金标准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的准备金标准来计提准备金,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中国人寿副总裁缪建民指出,按照法定准备金计提后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比另一种方式低几十个百分点,“按照解释2号准备金计提计算后充足率能在200%以上”。

  陈文辉指出,这些细则目前在讨论中,尚无定论,但都是保监会研究的重点。

  “整体框架出台之后,保监会目前成立了十多个专题项目组,对细则进行研究,如果快的话明年或许能出台一套成型的技术标准,到时候就可以做测试了。”陈文辉说。

  中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始建于2003年,2007年基本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体系,但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存在风险反映不够全面、计量不够科学、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的缺陷、定性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在借鉴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并建立“风险导向”的监管标准,力求在风险和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三支柱”中的第一支柱为定量资本要求包括量化资本要求等,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机制。

  “在定性监管要求方面,我们下了大力气去研究。”陈文辉说,因为定量资本要求的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序、技术发展成熟度有关,发达市场的数据基础较好,经营时间较长,技术力量较雄厚,他们会采取定量资本监管,而我们需要定性监管,对一些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定性评价。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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