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最高检副检察长: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

2013年07月08日 18:25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撰文,要求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并提出,检察官“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财新网】(见习记者 闻静)近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必须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同时,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朱孝清这篇题为《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的文章刊于7月8日出版的《检察日报》。现年63岁的朱孝清现为最高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2013年3月担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

  朱孝清的文章引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话: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质量的内涵、冤假错案的界定标准和检察机关的办案底线做了阐述。

  “冤假错案”可越级报告

  朱孝清认为,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近媒体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但应该汲取教训,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他指出,“坚守”就要检察官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同时,检察官还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他认为,所谓公正司法是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做到“不错不漏”。而检察院办案,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在朱孝清看来,坚持公正司法,应尽可能做到“不错不漏”,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作无罪处理有可能造成‘漏’,但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指导思想上防止‘漏’,并不矛盾。”

  坚持疑罪从无 防“冤假错案”

  朱孝清还在文章中详细阐明冤假错案的标准。他认为,“冤案”是客观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诉人不是犯罪人;而“假案”是客观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

  在他看来,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把人搞错了”。而对于“错案”,广义来讲,还包括把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等。这类案件不符合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如果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起诉、审判,也属于错案。

  文章指出,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的底线。

  他解释,刑事诉讼的证明是回溯性的证明。它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去“回复”和“再现”以往的犯罪事实,而这个过程非常复杂,受很多因素的制约,真相容易被掩盖和歪曲;此外,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只有他自己知道,司法人员看到的只有在案的事实和证据。

  由此,他认为,监察机关在具体办案时,在司法证明上,要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标准,要靠“在案的事实和证据”说话。

  “不能提100%有罪判决要求”

  朱孝清认为,在检察机关公诉后,有罪判决率低肯定不好,但是,也不能提“100%判决有罪的要求”。

  这是因为,首先,虽然起诉和审判的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事实清与不清、证据确实充分与不确实充分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少数案件就处在这个模糊地带上。

  如果提出“诉后要100%判决有罪”要求,公诉人员就会只起诉那些事实证据不存在任何不同认识、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而将处于模糊地带、存在不同认识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从而造成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朱孝清认为,对“诉后被判无罪”的案件,也要具体分析。“凡是符合逮捕条件而批捕的,即使后来被判无罪或徒刑以下刑罚,也不属于错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或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不予逮捕,就是错捕或错不捕。”

  不过,他也指出:“当前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都因遭到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如经审查或审判,“刑事案件最终被撤销、不起诉或判无罪,只要不具有免赔的情形,就都属于错捕,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