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实习记者 霍冰一)据河北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播报,7月10日上午9时,该院在邯郸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王书金在庭审中再次坚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确实是自己所为。
此案因为涉及聂树斌案的走向,备受关注。
控辩激辩
在之前6月25日本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检察官以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为由,否定王书金是康某被害案(即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根据河北高院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检察官此前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王书金供述中未涉及康某颈部缠绕花衬衣的情节;二,王供述有跺胸行为,但尸检显示康某无骨折;三,王供述的作案时间与案发时间不符;四,王供述的康某身高不符。
河北省检察院的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由于辩护律师提出需要对检方出示的证据做庭审相关的准备工作,并且申请检方前述证据的原始材料,因此该次庭审休庭。
根据河北省高级法院公开的庭审播报,此番再次开庭,庭审进入质证阶段。检察员出示了石家庄西郊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指出受害人上身穿白色背心一件,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和骨折,尸检报告分析受害人系窒息死亡。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王书金此前的供述与尸检报告不吻合。
此外,检方通过提供证据、证人证言认为,王书金供述的被害人身高、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与尸体特征问题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检察员认为,王书金从被抓至今均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围绕有花衬衣的情节。检察员特别强调,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核心的关键的和最为隐蔽的证据,是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的情节。
王书金辩护律师朱爱民认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杀人案的供述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做出的,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等吻合,而检察员提出的王书金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证据存在的矛盾,只是本案的细节问题,不影响对王书金所为的事实发生本质影响。
王书金的另一位辩护人彭思源提出,尸检报告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与王书金的供述一致,且尸检报告中没有提出曾经开胸检验,无法确定被害人胸部是否有骨折。
彭思源认为,作案时间上,王书金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陈述的时间一致。对于此前检方提出的被害人实际身高与王书金供述不符,彭思源指出证人证实被害人穿高跟鞋,一定程度上导致王书金认知存在误差。
检方认为,王书金有在案发现场打工的经历,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而且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前,案发现场是开放性的。检方认为,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这种说法并不客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兰荣杰此前在财新网上发表评论认为,王书金完全自愿地供述其杀害了康某,在其口供能够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声称王是因为可能旁观了破案现场才能由此口供,已经不属于“合理怀疑”,而有“吹毛求疵”之嫌。
王书金在做最后陈述时称,请求法庭认定这个案子是他做的。他同时表示,自己从小没有受到正确的教育,造成了犯罪,现在特别后悔。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时33分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当年办案人员释疑
而对于检方的前述说法,曾参与王书金案当年侦办的一位河北省广平县警方人士向财新记者做了详细解释。
第一,关于康菊花的身高问题。河北检方称,康菊花身高1米55,而王书金说160厘米,相差了五公分。这位广平县警方人士说,当时公安测量的是康菊花的尸体,当时已高度腐烂。而且人躺着的身高和站着的身高是有误差的,因为站着的身高,还有鞋子等。
第二,关于作案时间不对的问题。王书金说自己作案是在中午到下午之间。但康菊花的同事于秀琴作证说,康菊花是下午洗了澡之后再也没见过,遇害事件应该是晚上。
办案过程中,他曾反复询问王书金,王每次都说是中午至下午的时间。而女工说是下班洗澡后走的。当时是8月间,天气很热,也正是白昼很长的时候。从下午到晚上,这个时间段是比较长的,再说人的记忆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说,于秀琴和王书金他们俩的记忆都可能存在误差。
另外,作案后约第八天,康菊花的尸体才被发现,这个时间是由法医确定的。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究竟是几点钟遇害的,无法确定准确的最后时间。
而聂树斌的供述是早上八点出去碰见康菊花的,也可能存在记忆差异。
到底谁的记忆最准确,是没法确定的。而且因为尸体高度腐烂,没法提取精液,也没能确定血型。
第三,检方提出的衬衣问题。聂母在法庭外提出,当年公安拿给她看的衣服不是检方出具的这件衣服,当年的衣服是长袖的,而且是一朵花一朵花的。这次庭审中出现的衣服是短袖的,颜色也很浅。
另外,王书金的律师朱爱民在法庭上发现,检方出具的关于勒死康菊花的衬衣的照片显示,衣服上没有任何尸体的遗留物,很干净。然而,警方八天后才发现尸体,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怎么可能没有沾染尸体的腐败物呢?
康菊花的同事于秀琴曾作证说,康菊花是穿着连衣裙。而聂树斌曾交代说,这个衬衣是他从一辆三轮车上捡来的,用衬衣勒死了康菊花。而王书金没有提到衬衣,王书金说他是用手掐死了康菊花,还用脚跺了康菊花的胸口。
第四,从王书金的一贯作案手法上看,他1995年在广平县他们村里做的一起奸杀案,情节与康菊花案发现场非常相似。死者脖子上挂着死者的裤带,王书金交代说,他用手掐死了后,用裤带勒在脖子上拽着尸体埋到了挖好的坑里。
这位警方人士提醒说,最关键的是有一个细节是无法编造的。王书金交代,他将康菊花的一串钥匙放在了康的右手边的草丛中。他作案时有一些习惯,会拿走受害人的内衣内裤等一些物品,康菊花的内衣裤他拿了,钥匙起初也拿了,后来怕被发现,就放在了康菊花右手边的草丛中。这个供述跟当时警方当时勘查现场的情况完全一致。而这个细节没有靠近现场的人是无法知道得这么准确的。
王书金案二审拖延六年
1994年8月5日,女工康某在孔寨村附近玉米地被强奸杀害,石家庄警方认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聂树斌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22岁的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落网后,即对当地警方供述,包括石家庄市郊孔寨村玉米地女工康某被害案在内的四起强奸杀人案系其所为。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王书金案一审中,检方指控以及法院审判中均未涉及康某被害案。
王书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他认为自己供述了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的情节,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王书金案。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六年后的2013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于六年后第二次审理王书金案。本次系此案二审的第三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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