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从浙江温州的“山寨120”,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到中储粮林甸粮库的火灾事件,近期以来,“临时工”一词再次频频进入公众的视野。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据中新网报道,7月5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对浙江大学生魏煌雄要求公开全国“临时工”信息的申请给予了回复。
人社部在回信中称:“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不存在关于临时工的定义,没有相关统计数据,公务员人数可在我部门户网站和公务员局门户网站查询。”
法律法规中不存在的“临时工”,现实中却为何大量存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临时工”这种用工类型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临时工”只是相对于“正式工”的一种说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之分、雇佣的正规与非正规之分。
陈步雷解释,“临时工”最早出现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请的短期工人,主要是农民、城镇中无固定职业者,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之后,“临时工”这一说法就被淘汰。提供劳动的人就是雇员,购买劳动一方就是雇主;有劳动关系的,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针对当前社会中大量存在“临时工”这一现象,陈步雷认为,这是由于各类用工主体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义务,故意地、甚至有组织地把很多本应正规的雇佣非正规化。在特殊背景下,同工同酬这一基本人权不能实现;劳动者无法行使劳动三权(团结权、团结交涉权和团结争议权),无法组织起来依法与资方谈判交涉。
陈步雷认为,“临时工”问题反映了中国现行劳动法治建设的滞后。中国应该尽量把劳动三权实证化、法治化,以解决大量的非正规雇佣问题。
对于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拿“临时工”充当“替罪羊”,陈步雷表示,“临时工”只是雇佣单位逃避责任的一种托词。
以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为例,城管是地方行政部门,当其雇佣所谓“临时工”替其完成行政事务,即意味着“临时工”经过城管部门授权,是代表城管执法。所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政府或企业正式职工犯错,其雇佣单位有着难以推脱的责任。
(财新实习记者 王潇潇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