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见习记者 闻静 记者 常红晓)7月12日,监察部网站公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对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除了纪律处分,还可依《公务员法》等,给予警告、记过、降职乃至开除等处分。
该《规定》共分18条,由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署,5月3日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实施。《规定》所称“津贴、补贴”,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还包括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依据《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公务员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新一届中央领导层履新后,反腐动作持续不断。除了查处省部级高官等大案要案,还有诸多制度性建设。此次《规定》被认为是规范党政机关财务收支,防范机关事业单位“集体腐败”的针对性举措。
明确12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规定》第四条明确,以下12种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违反2006年中央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文件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还特别指出,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都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将受纪律或行政处分。
近年来,中国多地爆出一些国有企业高管或职工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领导或职工每月缴存的公积金远远超出法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甚至超过基本工资。此前,更有湖南、海南等地曝出挪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等丑闻。
5月底,中央纪委下发《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要求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种名目的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严查以津贴补贴名义私分国有资产
依据《规定》,公务人员以下五种违规行为,可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等处分,最严重情况下,可给予开除处分。
一是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三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或以津贴补贴名义合伙私分的。四是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五是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
此外,《规定》还明确,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而对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该规定,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该《规定》还强调,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予处分的,交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