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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提速亟需优胜劣汰机制

2013年07月13日 22:40 来源于 财新网
推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配合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才可真正优胜劣汰

  【财新网】(记者 霍侃 李小晓 张宇哲)利率市场化真正的核心,应该是打破政府对金融资源的过度垄断。”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世界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张茉楠强调,必须改变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

  此前,因为无论商业银行还是社会公众,都普遍预期一旦银行兑付出现问题,政府会全额兜底保护存款不受损失。可见,中国目前是最终由政府埋单的“隐性全额存款保险”。在这样的保护下,无论银行还是储户,都对银行的运营风险不够敏感,难以构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随着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和开放水平的提高,政府隐性全额担保渐显不适应。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随着外资和民营资本等陆续进入银行业,单一的国有银行体系已经转变为多元银行体系,如果依然维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依靠国家财政保护国有银行和国家控股银行,显然有失公平和公正;而由国家财政来保护所有银行,既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也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连平指出,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各金融机构按统一的衡量标准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费,当任何一家参保金融机构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接管和对其存款进行赔付。这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使国有控股银行、外资银行、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财新记者获悉,央行对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早已完成,但今年是否推出还难以确定。尚未解决的争议事项包括,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人是由央行还是银监会主导,存款保险费的征收大小行一致还是差别对待等,这些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立法层面,财新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根据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央行起草的六大立法项目中,《存款保险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但央行人士透露,“还未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

  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2006年版的《企业破产法》纳入此前充满争议的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明确其涵盖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但又指出“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自2011年纳入当年的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由银监会开始牵头起草。“但是何时会推出,是否会和存款保险条例同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要看国务院的安排,目前还在各部门征求意见中。”银监会人士表示。

  连平认为,当前中国的银行业整体运行状况平稳,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资本水平充足,不良资产较少,是推出这些重要制度的良好时机。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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