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曾成杰死刑执行家属不知引争议

2013年07月14日 21:13 来源于 财新网
曾珊“被剥夺临终告别权”的控诉,以及之后长沙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回应,都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7月12日,湖南省湘西非法集资案主角之一的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其女曾珊在网络曝光,在未通知家属会见的情况下,其父已被执行死刑。13日,此事经长沙市中级法院回应证实后,引发巨大争议。(财新网相关报道:湘女进京救父 曾成杰非法集资案死刑待核

  曾珊称,12日晚,自己得知父亲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

  在幻想着听错传闻的情况下,她13日一早来到法院门口,看到执行死刑的布告,才知曾成杰已被执行枪决。法院保安告知,可能周一(7月15日)才会通知家属领骨灰。

  曾珊“被剥夺临终告别权”的控诉,以及之后长沙市中级法院官方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回应,都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

  不久,长沙中院删除了上述回应,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但此回应进一步引发舆论质疑。

  长沙市中级法院于当晚再次发出微博解释,并致歉,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执行死刑前,应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又把告知权利的时间提前到了“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

  从字面上看,“通知”“回见”都以罪犯申请为前提。现今曾成杰已死,但未事先通知家属。长沙中院若想证明自己没有违法,就应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告知了权利,是曾成杰自己没有申请回见。

  按照长沙中院的说法,在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了其有权会见亲属,但他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验证此话真伪并不困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问答应当制作笔录,并在检察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曾成杰签字确认。

  但实际上,即便上述说法属实,验明正身也发生在马上执行死刑之时,就算这时曾成杰提出申请,也很难安排会见。长沙中院更应证明的是,在他们向曾成杰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就已告知了他有申请会见家属的权利。

  现实中,类似情况已非首次发生。据一些律师介绍,死刑犯家属会见权的落实时常出现令人失望的现象。有时亲属与死刑犯关押地相隔较远,法院在执行前一天或几个小时才通知,让家属以任何交通方式都不可能赶上,让法律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除对死刑犯的人道关怀,曾成杰死刑判决的合理性,也是引发本次舆论质疑的一项重要原因。

  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曾成杰所犯为非法集资罪,而非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不仅其部分犯罪事实和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减少、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也早已成为国际趋势,并为中国学术界呼吁多年。

  在刘志军被判死缓的背景下,除去“秘密执行”的因素,曾成杰之死本身即应引发反思。▇

责任编辑:张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图片推荐

暂无排行数据!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