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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价的国家赔偿

2013年07月15日 13:33 来源于 财新网
核心问题不是唐慧案本身判的太少,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必须改革

  财新记者 段宏庆

  7月15日上午,湖南省高级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获得胜诉判决。

  这个判决引发一片叫好声。但笔者却觉得深深的悲哀。

  根据判决,法院对唐慧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予以支持。对于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申请,由于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法院予以驳回。

  这样的胜诉意味着什么?连年的上访,被正式羁押九天失去人身自由,换来的是不到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以及所谓已经表达过的口头道歉。这样的胜诉,真的能建立人们对中国法治的信心?

  当然,有人或许会说,唐慧就那请求这么少的钱,法院都支持了,还有什么好非议的?问题在于,中国的诉讼费用采取的是预交制,原告要的越多,交的的诉讼费也越多,最后一旦不被支持,预交的诉讼费用只能自理。

  核心问题不是唐慧案本身判的太少,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必须改革。中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的规定,多年来从未变过。12年前著名的陕西“处女嫖娼案”,大家或许还记忆犹新:2001年,咸阳市19岁少女麻旦旦被警方违法羁押两天,而且性别被搞成“男”,罪名是“嫖娼”。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一时舆论哗然。最终,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判决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驳回了麻旦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在笔者看来,74.66元的赔偿,不是对麻旦旦的抚慰,而是二次的侮辱。

  12年来,从麻旦旦案到唐慧案,进步的只是多了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笔者看来,这种廉价的国家赔偿,某种意义上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变相鼓励。手握公器者看一看这些判决,会欣喜地发现,原来“欺负”老百姓的成本是如此之低,而且,这个成本甚至不用自己支付——《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的钱来自哪里?公民上缴的税收!

  所以,国家赔偿制度非改不可,最起码要做到两点:一,赔偿标准必须提高,必须让受害者拿到起码能体现尊严的赔偿金;二,国家赔偿金的支付必须建立完善、严密的追偿制度,要让那些违法做出侵犯公民权利决定以及具体实施的人真正受到惩罚,让他们赔得心痛,才能杜绝下一个麻旦旦、下一个唐慧被伤害。

责任编辑:张进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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