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7月16日,广西龙江河镉污染系列案于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涉案的污染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部门责任人被法院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1月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龙江河水质出现异常,龙江河拉浪电站坝前200米处水体镉含量超标约80倍。事故一度导致下游柳州等城市的饮用水危机。2013年7月1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和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该案件众多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下称金河公司)的渣场上露天堆存有废渣约7万吨。渣场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含有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由于渣场设施不完善,后流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经济损失2450余万元。
河池市环保部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先后对金河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但金河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经专家组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最终,金河公司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原负责人覃乃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8万元;原负责人余阳先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负责人罗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蓝群峰、韦毅,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判处2人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蓝群峰、韦毅对辖区内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下称鸿泉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监管。2011年4月,鸿泉厂超出其生产范围,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将产生的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溶洞竖井处,使废水流入龙江河中。
对于另一责任污染源鸿泉厂,法院经调查认定,该厂私设暗管利用溶洞非法排放有毒物,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称,该企业原负责人曾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四军、毛文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高景礼、潘国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杨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覃里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关于环境污染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并将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6月19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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