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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民办事业单位被“逼良为娼”

2013年07月18日 11:51 来源于 财新网
“民非”制度亟需改革,引导“民非”向产权明确的社会企业发展乃是出路

  【财新网】(记者 蓝方)以商业手段促进社会公益的“社会企业”,乃是近年来在世界各国都颇为热门的概念。多国政府以法规形式对社会企业做出界定,并予以政策支持。

  2013年7月17日,在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建议为中国的社会企业建立标准,厘清、整合“民办非企业(下称民非)”“福利企业”等概念,为真正的社会企业搭建起资本、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体系。

  所谓社会企业,在中国的政策体系中并无确切定义,现实中运营模式也非常多元。如面向贫困社群低价出售二手物资的“慈善商店”,向贫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雇佣、培训心智障碍人士的面包房、糕点店,汶川灾后组织社区妇女刺绣的合作社等等,均是常见的社会企业。它们共同的特点,便是运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机构获得商业收入以实现可持续经营。

  尽管这一概念属舶来品,但中国本土也有类似的组织形式。一个常见的概念,便是“民办非企业”,其本质即“民办事业单位”。这些机构由民间出资并提供社会服务,如民办养老院、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等,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它们均为非营利组织,利润不得向股东分配。与此同时,政府在税费等方面向“民非”提供政策支持。

  但事实上,中国对民非的管理非常混乱。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介绍,2012年中国有22.5万个民非,其中52%是教育机构,教育、卫生和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服务机构占到了77%。但这些机构的资金绝大多数都是市场资本,而非公益捐赠。当前民非的发展局面,徐永光用四个词来形容:“关门打狗”,即私有投资被公有化;结果便是“逼良为娼”,“哪来不要赚钱的私人投资?”这种做法,一方面“遏制投资”,让更多民间资本对社会事业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相当部分以“民非”登记的机构事实上在暗中分配利润,而要年检合格,必然造就“寻租天堂”。

  也正因为民非管理的混乱局面,各地包括税费减免在内的优惠政策普遍没有落地,一些真正的非营利组织难以获得政府支持,生存困难。

  在徐永光看来,“民非”制度亟需改革,引导“民非”向产权明确的社会企业发展乃是出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袁瑞军为“社会企业”设计了两类标准。第一类社会企业保留当前“民非”非营利的特性,不分红、资产锁定并采取非营利的治理结构;第二类社会企业则是“半公益半商业”,限制分红,资产部分锁定,采取公司治理结构。两类企业均有服务社会的目标、或吸纳弱势群体就业比重达到30%以上,商业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针对不同的社会企业,袁瑞军认为可提供不同层次的政策支持。而从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国家对社会企业的扶持重点并非“减税”,而是吸引社会投资,辅以人员工资补贴、政府优先购买等支持性政策。在多位学者看来,对中国来说,明晰社会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定位,有助于鼓励多元投资,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其意义远大于部分社会企业获得的政府税费让利。

  

责任编辑:张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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