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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研做空获利存在法律盲区

2013年07月18日 11:48 来源于 财新网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做空股票获利是否合法?7月17日,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兴业)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对此问题的回复。证监会称,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相关明文规定。

  2012年12月15日,中能兴业发布了一篇名为《康美谎言》的报道,报道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SH,下称康美药业)存在涉嫌土地购买和项目建设造假、虚增资产及关联交易等问题,导致康美药业股价剧烈波动。

  12月16日,康美药业就上述报道和报告中提到的问题作出澄清解释,并表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当时也有媒体怀疑,中能兴业通过融券做空的获利。不过中能兴业表示,对做空是否合法并无把握,在没有理清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不会出手做空。

  2013年3月6日,中能兴业致信证监会,恳请证监会确认市场机构“分析与调查、融券卖出、再发布报告”这种做空操作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时隔四个多月,证监会终于给予了正式答复。证监会表示,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证监会还指出,《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明确规定。

  证监会称,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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