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王涌:征信管理可否随意扩权?

2013年07月22日 17:01 来源于 财新网
江苏征信管理立法有新突破,但存在“信用信息”概念扩大化、侵犯隐私权和权力控制问题

  【背景】随着2013年7月5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召开,5月28日即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进入公共视野并引发争议。这部行政规章由江苏省政府制定,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范围界定极为广泛。除信贷、担保等传统信用领域的失信行为,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道德问题也被纳入其中。

  相比传统征信管理,该立法有何新突破?失信概念扩大化是否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指出,江苏省该立法主要有三点突破。一、它不限于原来的商业领域的征信管理,扩展到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几乎涵盖公民在各方面的行为;

  二、信用信息的征集主体从原来的独立第三方(非政府机构)扩展到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有权征集、认定、公开失信信息,并实施惩戒;

  三、惩戒手段原来是纯粹的私法手段,即由商业机构根据交易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现在则扩展到以公法手段为主。

  王涌同时也指出,该地方立法中“信用信息”概念扩大化。失信行为有严格意义和广泛意义之分,严格意义的失信行为仅指欺诈、不守承诺的行为,广泛意义上的失信行为,则扩展至几乎所有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地方立法没有在总则中规定“失信行为”的概念,实质上采用了最广泛意义上的失信行为的概念,这是不合理的。失信行为概念的扩大,就直接导致了“失信行为信息”或“信用信息”概念的扩大。

  其次,信用信息的公开还涉及隐私权问题。信用信息只有公开才可以为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许多信用信息原来是分散在“公共记录”(public record)中的,如法院判决、政府处罚决定书,它们可否上网公开?回答当然是肯定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却有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异议,称侵犯其隐私权。

  在中国,信用信息的公开可能也会面临隐私权的问题。违法行为本身一般不具有隐私的性质,但是,一个失信的违法行为,其信息是综合的,可能包括事件的背景、当事人个人生活史以及第三人隐私。这就需要在技术上的精细加工,否则会引发一些意外的社会后果。

  最后,政府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存在权力控制问题。地方关于失信惩戒的立法,以公法手段为主要惩戒手段,例如江苏省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可以采用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的手段。争议更大的是,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为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报考公务员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拖欠公用事业缴费是否可以构成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理由?

  (财新实习记者 徐巧 改写)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