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在北京大悦城、北京马连道、广西东兴市接连发生三起精神病人挥刀的血案,再度引起了公众对精神病患者潜在危害能力的担忧以及对精神病人收治问题的讨论。
精神疾病患者举刀杀人、驾车撞人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连酿血案,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管理该如何应对?
衡平机构发起人、“被精神病”公益律师黄雪涛说,以往,精神病人杀人后,因有部分获刑事免责又被放了出来,结果继续肇事肇祸,这是制度引起的问题。不过,从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有了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杀人后即使免责,也要先强制医疗。
黄雪涛认为,强制医疗程序较好地解决了免除刑事责任而再度威胁公共安全的难题。刑事责任与强制医疗制度完善后,还有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在精神病人肇事案件中很多是无能力赔偿的案件,这就造成了很多的不公平。于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金的设立,非常有必要。
另外,黄雪涛分析了精神病收治上的混乱: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
黄雪涛称,我们的精神病医学,更多的是把精神病人视作管控的对象,而不是把他们看作是需要服务的病人,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她建议,通过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
她还说,公众对精神病人的恐惧与排斥,为何没有对交通伤亡的恐惧严重,这很大程度上,与法律责任制度有关。因此,可以从法律制度的改良,去消除社会恐惧,消除污名。只有消除对精神疾患的恐惧和歧视,善待精神病人,才能促成精神疾病获得医治。恐惧歧视带来的隔离和仇恨,最终导致的是更严重的问题:该收治的不被收治,不该被收治的被收治。
(财新实习记者 夏挥汗 采写)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