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一案,7月22日于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
法院认为周鸿祎涉案七条微博言论构成对金山软件的名誉侵权,判决要求周鸿祎删除其在新浪、网易、搜狐微博中的相关微博文章,同时发表致歉声明,向金山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这是自2010年“微博第一案”中周鸿祎败诉后,再次因在微博上发表言论被判侵犯金山系公司名誉权。
2010年,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将周鸿祎告上法庭,指周鸿祎在微博中提及“微点案”时指责金山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该案经二审判决后,法院认定周鸿祎应删除相关微博,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当时此案被认为界定微博上言论自由的边界,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相关报道:“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金山软件的代理律师杨大民7月25日向财新记者表示,“微博第一案”的原告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金山系其他公司的名誉如受到侵害,仍具有继续起诉的权利。
他同时指出,周鸿祎微博中对于金山公司所指较宽泛,“第一案”终审后,只删除了针对金山安全公司的微博,周鸿祎指责金山软件的微博并没有得到删除,所以这次再次提起诉讼。
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认为,周鸿祎涉案的七条微博,均与“微点案”直接相关,其核心内容是周鸿祎指摘金山软件在“微点案”中“做伪证”,以及就金山软件“做伪证”的目的、动机、后果所作的分析和论述。
“微点案”是指,2005年10月,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旭创办的东方微点公司,在“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的新闻传播下名誉扫地,其公司高管田亚葵也因此被关押11个月。之后田亚葵案背后的黑幕被查清:瑞星公司请托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通过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手法陷害竞争对手。
2005年,金山公司与其他数家网络公司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负责人的指令下,在网监处提供的病毒疫情报告上盖章。周鸿祎在未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金山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做伪证”,后在新浪、网易、搜狐微博上指责金山公司有意陷害,是“借刀杀人”、“搞阴谋”、“打如意算盘”、“算计”东方微点公司。
杨大民律师指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明显失实,构成诽谤。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驳回了金山软件的起诉。一审判决认为,周鸿祎不是公职人员、中立社会组织人员或者资深学者,对于周鸿祎在其微博上发表言论的行为,没有理由课以高于常人之注意义务。而且,法院还认为其言论并无不当之处
北京二中院判决认为,判断周鸿祎发表涉案七条微博的行为是否损害了金山软件的名誉,需考察该行为是否足以导致金山软件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明,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被指“作伪证”均会使其受到负面评价,从而导致名誉减损。涉案七条微博所用词语均具有贬义,虽然在周鸿祎个人微博上发布,但周鸿祎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言论影响大、范围广、受众较多,所发言论业经转发、评论,为不特定的人所知悉,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北京金山软件的声誉、信誉产生怀疑,造成金山软件的社会评价随之降低,从而导致其名誉受损。据此,判决周鸿祎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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