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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

2013年07月26日 18:09 来源于 财新网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长途客运、出租车、轮客渡业务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财新网】(记者 陈法善)7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在解读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时明确,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长途客运、出租车、轮客渡等业务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后产生的企业税负变化,交通运输部称,有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经营状况变好。

  交通运输部还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后扩大到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税率上,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扩大试点行业是指,争取在2013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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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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