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引起的舆论喧嚣还在升温,在案件即将进入法院审判之际,舆论和媒体报道应如何避免干扰司法,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判决之前,媒体不应在进行“定罪型报道”。
自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被刑拘和逮捕后,此案即引起引起舆论聚焦,喧嚣不止。围绕李某某未成年人的身份以及其余四人的家庭背景等,曾有各种传闻。李某某的姓名、照片等信息被公之于众,引起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质疑,而舆论也质疑因为李家的“权势”,此案处理可能存在不公。
随着舆论,特别是媒体的大量介入,李家及受害人杨某两方也分别委托律师不断“放风”,就案件一些事实细节展开激辩,在舆论场中交锋。新近的一个话题是,7月28日,李家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李某某之母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律规定,该案不应公开审理,李家此举也被解读为“打悲情牌”。
而在此前,有网友于新浪微博曝光“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后有媒体分路探访,称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对这一所谓“新版内幕”,杨某的律师认为具有“合理性”,不过李家做出了否认。
案件审判在即,目前是否存在“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是否会干扰司法处理,这引起了关注。在案件审理及诉讼过程中,媒体的报道与评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展江就此接受了财新记者采访,他认为媒体不应在法院判决之前进行“定罪型报道”。
展江教授说,“媒体审判”概念源自西方,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媒体审判”是一个负面的术语,意指媒体本来不该干预司法,它是对媒体越界行为的严厉谴责。
展江引述说,1949年,英国《每日镜报》在法庭审理之前,以“吸血鬼被抓”的醒目标题,报道一宗骇人听闻的连环杀人案。这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法院宣告,人和人不得被确定有罪”。法院后来判处《每日镜报》罚款,总编辑博拉姆入狱三年。这是英国媒体人在和平时期因职务行为获罪的最后一例。法院的判决虽然有过严之嫌,但说明法院坚决维护其审判权不容侵犯。
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媒体审判”,业界和学界观点不一,大致有三种观点:有人认为,中国存在“媒体审判”,并且有升级的苗头,即媒体只依据部分事实,进行未审先判;有人认为,如果法官保持专业、法院保持独立,媒体再喧嚣,司法公正也不会被影响,所以“媒体审判”在中国是个伪命题;还有观点认为,媒体审判在中国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展江认为,后两种观点比较符合中国的现状。他指出,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媒体法制报道和评论的发展,“媒体审判”的情形确实存在。一些案件进入司法阶段后,部分媒体习惯于因猜测不当、缺乏法律知识而进行有罪推定,“如称对方为‘黑老大’、‘黑社会’等都是带有定罪意味的言论”。
展江举例说,他在7月28日发出一条微博:“如何评价庭审前夕《××时报》根据‘解密哥’微博发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的报道《李某某涉轮奸案全程案情曝光 诸多细节获核实》?我不敢下定论,但我认为《××时报》不慎重:报道虽多次引用,但两次用词‘兽性大发’,一次‘禽兽’,说辩护律师拖时间拖案子‘可以挣李家更多的钱,争取更多的曝光率’。”
展江认为,就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司法直接受媒体影响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他比较赞同周泽律师的观点,即中国司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存在问题,司法往往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易受权力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对于一个具体案件而言,即使没有媒体的报道和舆论关注,也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一定程度上,有媒体对司法干扰的情况,但根本上的影响还是来自权力,来自一些不懂法、不守法的地方官员的干预。
就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曾提出十大自律原则,又称“徐十条”,即:(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展江认为,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后、到法院判决之前,媒体应保持适当的克制,甚至是必要的沉默。如报道,应仅就法律程序和当事各方的相关言行据实报道,避免媒体自身的倾向性。
以李某某案为例,展江认为,在未得到警方、检方法院的官方消息之前,媒体应保持适度的沉默,可对各当事方的言行进行报道,但不应自己主动调查乃至“创造”案情事实,“因为媒体的调查不准的可能性,这很容易误导读者”。而对于法院来说,在审判阶段并没有回应媒体的义务,“法院最大的回应就是将来的判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更加复杂。过去的原则和规范如何适用于互联网,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如何形成相关的规则以及职业规范,还有待实践的发展。
针对事件双方代理律师不断利用媒体发布信息的现象,展江认为,不宜扣帽子说“过度炒作”。他指出,律师是要为当事人服务的,只要法律不禁止,警方和法院不干预,就可以说话。事实到底如何,有待司法过程的调查,李某某等人有没有犯罪,理论上说还是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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