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汪苏)7月31日,国家安监总局于官方网站公布了对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事故的督办结果,同意黑龙江省及大庆市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国家安监总局指出,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对林甸直属库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管理严重缺失,而中储粮则对林甸直属库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察。
5月发生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称中储粮)林甸大火曾引发舆论强烈关注。5月31日中午13时许,中储粮所属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燃起熊熊大火,直至次日上午明火方被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中储粮6月3日对事故作出通报称,发生火灾的是露天垛,系配电箱短路打火引发。火灾过火仓位共储存粮食5.14万吨,直接损失共约307.9万元。
国家安监总局通报认为,林甸大火是一起责任事故。管理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包括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违章安装敷设设备设施及电缆(线),重要防火区域电缆电线未进行穿管保护、用电设备没有漏电保护设施;在恶劣天气下违规违章指挥和进行运粮、攒堆作业。
而火灾发生在露天粮垛。国家安监总局还指出,粮库安全投入严重欠账,新建临时储位没有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储位之间没有采取物理隔离,仅有的一台消防车还处于无水无油状态,达不到消防工作基本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管理不力,未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事件发生后,中储粮被指管理粮食失职。首当其冲的是露天存粮。事发时,林甸直属库库内共储存各类政策性粮食14.7万吨,而其固定仓容仅7.6万吨。对此,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解释称,粮库露天存粮是因按照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和黑龙江省要求,公司及直属企业要“对农民余粮应收尽收”。经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批准,采取露天茓囤储粮的方式开展政策性粮收储工作。
不过,依据国家粮食局相关规定,对于托市收购粮食,一般情况下不应搭建露天设施储存。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多位中储粮或接近中储粮人士告诉财新记者,为了将补贴留住,粮库一般都不愿将粮食转移,宁愿露天储存。
而即便露天存粮,也有相应制度。据相关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测算本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位中储粮河南直属库人士告诉财新记者,东北露天储存条件其实不错,但露天存储必须在距离、消防等方面做好安排,符合安全标准。
国家安监总局表示,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对林甸直属库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管理严重缺失。中储粮对其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林甸直属库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察。
据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纪规定,对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郜彦平和副主任于国春、罗洪权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中储粮仓储管理部部长庞映彪降级处分;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杨宝兴,副总经理刘杰和仓储管理处处长麻志伟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林甸消防大队长于立忠记过处分;林甸县副县长李洪杰记过处分。责成中储粮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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