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2013年8月3日,恰逢唐慧被以“扰乱社会秩序”处劳动教养一周年。近日,唐慧此前上访多年的“永州少女被迫卖淫”一案,也因媒体的不同报道再次引发争议。多位刑法专家告诉财新记者,“强迫卖淫罪”认定是否合适,仍待官方披露更多细节。
据永州市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唐慧的女儿乐乐(化名,时年11岁)被周军辉强行带至被告人秦星、陈刚开设的“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当日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公诉机关还指控,在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此后仍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在此期间,受害人还被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四人轮奸,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发现报警后得以解救。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全国轰动,被害人母亲唐慧多年上访,希望法院判处七名被告死刑,并被劳教。经过两次发回重审、三次一审后,湖南省高级法院在2012年6月5日做出终审裁定,判处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有期徒刑15年。罪名分别为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
8月1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刊发多篇报道称,警方认为,该案“缺乏”强迫卖淫证据,唐慧之女乐乐离家出走后,自愿到“柳情缘”有偿提供性服务。该报道引用与认识乐乐的三名性工作者的证言称,期间乐乐没有受到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该报道同时引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的回忆称,他在接到乐乐家人举报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并未受到胁迫,并且不愿离开,直到最后唐慧将女儿拖走。
上述报道刊发后,再度引发争议。8月2日,财新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他们认为,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但在“组织、强迫卖淫罪”中,如受害人是幼女,只影响量刑,但并不影响定罪。
也就是说,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未“强迫”,只是组织幼女卖淫,则只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强迫卖淫罪”。两位刑法专家表示,具体到这个案件,要判断法院认定是否正确,依然有待披露更多细节。
周光权还对财新记者表示,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这两个罪名都是重罪,在法定刑上并无差别,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现行《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