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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2013年08月03日 10:05 来源于 财新网
证监会正在抓紧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完善创业板公司财务准入指标;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再融资机制

  【财新网】(记者 杨璐 见习记者 刘卓哲)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周五(8月2日)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完善创业板公司财务准入指标。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需求。

  上述人士表示,证监会将在上述两项工作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关部署。

  《意见》指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表示,上述工作由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7月1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会上要求证监会银监会等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马凯指出,证监会要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推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马凯还强调,银监会要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城域或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做实、做深。同时,大型银行也要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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